微信截图_20250120095400.jpg
救灾车为何频频被收过路费?
2018-09-21 16:3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9月19日,河南一义务救援队赴广东参与防抗台风“山竹”工作,返回时在二广高速湖南一收费站被卡,虽然持有广东当地市级救援证明,但最后仍被要求缴费才能通行。该事件引起网络关注并引发质疑。20日晚,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回应,称该公司收费行为依法依规,此次收取的通行费用包含其他多家公司的通行费收入,该公司从法规和政策上没有权限也无法代表其他公司给予其车队进行免费。(9月21日《新京报》)

  救灾车被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过路费,这不是个例,而是一种普遍现象。比如,8月23日山东省减灾中心出发的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奔赴受灾较为严重的潍坊市青州市,在滨莱高速高青收费站驶出高速时,司机出示了山东省救灾捐助办公室8月23日出具“请予放行为盼”的凭证,不过高青收费站工作人员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坚持收费。

  从法律角度说,参与自然灾害救援工作的车辆跟救护车不一样,救灾车在法律上享有免交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特权,这有明文规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同时规定,违反规定,假冒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而且,包括交通部在内的九部委在2015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换言之,救灾车不交过路费,这是救灾车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不是以救灾为借口的逃费行径,更不是以救灾为由索要免交过路费的特权。在救灾车出示了救灾证明的情况下,高速公路收费站不管是以救灾返程为由,还是没有接到相关免费通知,否定救灾证明的法律效力,拒不对救灾车予以免费放行。这在客观上都侵犯了救灾车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涉嫌违法。相反,这表明在高速公路经营者、收费站的心中,交通主管部门、公司的一纸通知比国家法律法规更有效力,这俨然就是无法无天的思维,毫无法治观念可言。

  而且,救灾车千里驰远灾区,这是善举,却不能依法享有免交过路费的权利,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行为显然严重寒了人心,伤害了慈善和救灾事业。

  事实上救灾车辆频频被收费站收取过路费,从表面上看,是公路收费部门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和业务能力的低下,居然不知道也可能是装着不知道救灾车享有免交过路费的权利。究其根本原因,恐怕还是收费站向救灾车收取过路费的违法违规成本太低。按照过去的处理情况来看,收费站向救灾车收取过路费事件曝光之后,最多是收费站公开道歉和退还收取的过路费,这对收费站来说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

  因此,要保障救灾车可以一路通畅,不再被过路费困扰,就必须提高收费站向救灾车收取过路费的违法违规成本,除了要退还收取的过路费之外,还应按照“退一赔三”或更高标准,对被收取过路费的救护车进行赔偿。其次,完善法律法规,救灾车辆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即可。按现在的规定,救灾车辆都要经省级政府批准认定,这在操作上不太现实,难度较大。再者,民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与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将救灾车辆以及救灾车免交过路费的信息传递到各个收费站,这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容易做到。(何勇)

标签:
责编:孔婧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