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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不能再一次落空
2018-07-03 09:1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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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并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其中,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7月2日江苏网)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具体。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后,可以休“保胎假”了。

  这几年,各地为了进一步体现全社会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特别是为了考虑现代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让女职工受到特殊的保护,出台了许多照顾女职工的措施。如:女职工可以休“痛经假”“哺乳假”“孕期假”等等,但从各地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设置了这些假后,只是做做样子,根本没有落到实处。这些假不仅没有真正给女职工带来实惠,反而一次次地失望,变成了“纠结假”“失望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虽然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孕期、更年期等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既没有强制性,更没有对不执行规定的企业和单位提出明确的惩罚措施,这样的《规定》执行力必然大打折扣,可操作性不强,恐怕只能让人空欢喜一场。

  出台了《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并执行到位,这样才能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才能真正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不然,如果设置了却不能执行到位,那只会使女职工受到更多的伤害。女职工怀孕后,这个“保胎假”怎么请,工资奖金等怎么算?如果企业不批怎么处罚?都应该明确具体。再说,《规定》好制定,但对于企业来说,女职工请这个假那个假的,特别是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就很难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痛经假、怀孕假、保胎假等,时间上都有一些不确定性,就算企业愿意让女职工休假,但这些女职工的岗位谁来替补?

  出台一个法规,一个条例,一个办法,不是随便由着性子来,也不是随便凑热闹的。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涉及女职工“保胎假”“生理假”等问题,对女职工实施“保胎假”“生理假”缺乏上位法依据。此外,从现阶段经济形势看,若增设“保胎假”“生理假”等,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虑,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因此,江苏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必须要有落实和保障《规定》执行的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对不执行《规定》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罚。同时,应该给企业从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减轻企业使用女职工带来的成本负担。如果没有考虑成熟,或者条件不允许,或者没有可行性,宁愿暂不设置或者干脆不设置。一旦设置了必须严格执行,并执行到位,这样才能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才能真正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不然,如果设置了却不能执行到位,那只会使女职工受到更多的伤害。(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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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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