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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不能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2018-09-05 09:0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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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下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办法》规定,高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工岗时薪原则上不低于12元,这与200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比,时薪提高了4元。(9月4日《新京报》)

  对于贫困大学生来说,勤工助学获取一定收入,既可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又不影响正常课程学习。教育部、财政部两部门下发最新修订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能有效保障勤工助学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者或管理者千万不能把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剥削他们的血汗钱。

  一部分贫困大学生缴纳的学费,往往需要助学贷款,而在校期间的生活等开支,家里也只能提供少量的经济支持,他们不得不靠课余在外打工来赚取部分生活费用。而课余在外打工劳累不说,还有可能影响到大学学业。目前,各大高校都十分关心和帮助贫困大学生群体,每年新学年都开辟“绿色通道”,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并在校内纷纷为他们提供一些勤工助学岗位,让他们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由学校组织和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会事先考虑不影响大学生们的正常学业,即便在工作中产生了劳务纠纷,学校也会协调妥善解决。因此,不少在校贫困大学生都乐于参加这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助学岗位。

  两部门《办法》要求,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对于固定岗位,即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则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由此可见,该《办法》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和薪酬标准作出了相对硬性的规定,只要各大高校严格贯彻落实,便能充分保障参加勤工助学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要防止一些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的勤工助学组织者或管理者,名义上提供一些岗位给贫困大学生们勤工助学,实质上是把他们当作一种廉价劳动力来使用。比如校内保洁等工勤岗位,让大学生干的是脏活、累活,拿的竟是最低工资标准,而学校却能节省招聘相应工勤人员所要多付的工资和福利;或大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所拿工资收入与其劳动付出极不相称;或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完全就是给别人去当廉价劳动力,等等。以上种种现象,与两部门《办法》规定相违背,也违反我国劳动法规,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利益。

  勤工助学大学生不是廉价劳动力。各大高校应严格贯彻落实两部门《办法》,切实做好勤工助学工作,让贫困大学生能从中真正受益。(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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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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