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的卿先生因拖欠8元诉讼费,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卿先生感到很委屈,法院判决的14万元赔偿款尚未执行到位,却因拖欠区区8元诉讼费,连高铁都无法乘坐。“诉讼费难道不能从赔偿款中扣除?”这是他的疑问,也是很多网友的观点。由此看来,说清楚8元欠款背后的法理,“小钱”也能上一堂普法的“大课”。
《民诉法解释》第2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卿先生在接到法官催付电话后,以“从赔款中扣”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诉讼费,已经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站在法律的角度,8元诉讼费和14万元赔偿款,都是强制执行的欠款,本质并无不同。卿先生的14万元赔偿款理应执行;入库国家的8元诉讼费也不能落下,法院因8元欠款限制卿先生高消费,法理上说得通,程序上无漏洞。法的严肃性意味着,我们不能因金额的大小而区别对待,只有人人以法的思维看待人和事,才能为依法治国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在法院的努力下,卿先生的14万元赔偿款和8元诉讼费都已执行到位,皆大欢喜的结局背后,我们也应看到,少数地方法院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求时,也有将复杂的民生案件简单化处理之嫌。欠款8元成 “老赖”在法理上成立,在情理上则易遭诟病。法院在审理此类民生案件时,不妨多一点温情,少一些冷漠,让人民群众不仅获得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也能切身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制度关怀。(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