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天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该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间办酒,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规定“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7月3日《南方都市报》)
不可否认,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增加了群众负担,也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贵州天柱县倡导文化办婚丧,推进移风易俗,是值得认可和推广的。但是,结婚大事群众应该有办酒的自由,政府“越俎代庖”、代做决定肯定是不合适的。
很明显,“复婚、再婚不许办酒”包含了对再婚的歧视。难道复婚、再婚就低人一等,不值得祝福了?虽然初婚很美好,但婚姻触礁重新找到人生的伴侣,何尝不是一种幸福。作为政府部门不应该从思想上轻视,甚至剥夺了他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
意见明确民间办酒,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如此“一刀切”也有失常情。譬如说,父母高寿,儿女想办酒尽孝,何以不可?子女金榜题名,父母想办酒庆贺,有何不可?办酒的人有办酒的乐头,只要办酒人不是公权在身的公职人员,群众看不惯大可以不给他这个“面子”,又何必由政府部门出面,剥夺了他人办酒的自由呢?
为民办事的初衷是好的,但好的初衷不代表就有权代办、就能逼群众接受。即便是父母尚且不能代子女做出人生的决定,老师也不能替学生做出关键选择,何况有主见的成人乎?更何况,复婚、再婚还涉及他人隐私,若有人再婚不愿大众知情,这“一棒子”打死的“不准办酒”,岂不连人家这点隐私都给剥夺了?
说到底,推进移风易俗得讲求方式方法,方能得到群众内心的支持和认可。出台规定的地区,素来存在“民间办酒吃到人穷”的情况,推进移风易俗势在必行,也任重道远。“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是全面从严治党,是为民之举,但基层政府突破法律界限的一些管理措施,就是典型的懒政慵为,无怪乎群众觉得是管得太“宽”了。
不管怎么说,这种只求管理见成效,却忽视了人情和人性的“拍脑门决策”,还是不要的好。(文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