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仅赋予了百姓民告官的权利,而且让百姓拥有了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司法保证。但是,该法实施以来,不少地方官员面对官司缠身却极不情愿出庭应诉,往往委托律师或其他公务人员代理。这样做,官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另一方面是怕输官司丢人现眼。然而,这样却容易滋生权力腐败,并极大地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武汉市拟规定“民告官”需“见官”,的确是依法行政正能量。而且,武汉此举值得在全国各地推广。
据新京报6月18日报道,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而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依法行政,首先需要各级地方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各级地方领导干部就必须对自己所负责的各项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领导干部遇到民告官司法诉讼案件不愿意出庭应诉,那就是不愿意为自己做错的有关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而且,领导干部不出庭应诉也属于权力腐败。因此,武汉所采取的制约措施完全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国策;因此,武汉所采取的制约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和抓手。
无论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法治市,只有让各级领导干部成为知法、懂法、守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才不会变成某些领导干部的标语和口号,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不断发芽生根和开花结果。
正如《孟子梁惠王下》中云:“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也就是说,对人民的欢乐感到高兴,人民也会对你的欢乐感到高兴;对人民的忧愁感到忧愁,人民也会对你的忧愁感到忧愁。领导干部只有把自己依法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才能提高执行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才不会走过程。而且,才能得到百姓拥护与支持;而且,才能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把践行群众路线变成具体行动。(郭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