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4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尚属首次,也引起各种争议。支持者表示此举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隐私,不利于改恶从善。
近年来,我国性侵儿童案件不时见诸媒体,且呈高发态势。与之不匹配的却是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全社会正在为之探索和改进。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法律适当做出非常之举未尝可不。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淮安市淮阴区的做法其实延伸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具有积极意义,但要使之机制化、常态化,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做法是否管用?首先,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不是为了羞辱或者惩罚谁,更多还应理解成一种警示和提醒,它的最终目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和公共安全。其次,在决定是否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前,有必要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犯罪人员可建立档案登记的数据库,进一步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机制。毕竟,对这样的犯罪分子,不是简单公开信息就结束了,而是应该进行精细的跟踪管理。在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前后,应建立特殊的档案,定期进行跟踪和评估;再设定个年限,如在三年或者五年内,没有新的犯罪表现,方可解除追踪。
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平衡对犯罪人员的权益侵害是必要的。有冲突并不等于侵害、侵犯,实际上,任何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必须承认,过多公开他们的信息,也是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如果非得要公布,公布的身份信息范围该如何圈定,不至于将他们逼到绝境上去,很值得商榷!比如,建立一个性侵犯未成年人记录的信息网络平台,里面的信息只有公检法机关才可以查询,其他跟儿童密切相关的行业也可查询该人是否有性侵犯犯罪记录。只有跟从业禁止结合起来了,才能体现查询限定的价值。
公开性侵儿童犯罪者的信息,最大的目的是防止悲剧再次发生。不论是顺应舆论呼声,还是考虑到法律的完善与进步,立法和司法部门都应有更大作为,因为只有通过法律法规使之机制化方能日后常态化。对社会来说,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值得做出更多探索。(文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