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曾经说过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据澎湃新闻报道,时隔20年的“新疆版聂树斌”周远案11月30日在新疆高院再宣判,该院认为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
或许舆论又该对迟到的正义欢呼了,虽然比之聂树斌,周远还活着,但这种苟且存活的底色仍然是灰暗的。从死刑到无期,从有期徒刑十五年到无罪,他所经历的生死和耻辱不是一句无罪就能够消弭的。而这又不免想起在中国的法治史上,那一个个寂寞的名字:聂树斌、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杜培武、赵作海……
从死刑到无罪,只需一句话,但周远所遭受心理和精神的双重磨难,将会笼罩在他的后半生。
2014年1月5日财新网的一篇特稿《被口供改变的人生》用这样一段话描写了周远初遇580多天的状态:他坐在沙发上,也保持着习惯的姿势——身体前倾,两膝并拢,两臂紧夹。这个44岁的男人,木讷、寡言,说起话来磕磕巴巴;他抽烟很凶,点烟、摁烟灰是他唯一的肢体动作;他不敢直视,偶尔的交错,便倏地闪向旁边;他走路也总沿着路边,仿佛在躲避着这个世界。迄今,他已出狱580多天了,还不习惯外面的世界。
这种悲凉语言如何能够表达,这时他虽然已出狱,但他仍旧背负着罪名。
我们不该对迟到的正义表现的过于兴奋,当司法公正不能真正体现在每一起案件时,为迟到的正义欢呼就像是结了痂恶的伤疤一样,只是麻木机械的自我安慰。
有句话说得好,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对小家庭来说,天就塌下来了。
将一个正常人定为罪人,只要他们手段够强硬,分分钟就可以完成。可将一个蒙冤入狱的“罪人”还原为普通人却用了整整20年,而他要走出这个阴影需要整个后半生。他的一辈子就被这样毁了,谁该来担起这个责任呢?谁又能担的起呢?
其实,这起悲剧原本可以遏制。在周远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且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而这之后,类似凶案再未发生。但法院仍旧固执的周远背上1994年到1997年5月间的七起罪行,之后两次改判又先后认定为五起和两起。显而易见的是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仍旧不清,但他们就像剥洋葱一样,将强加于周远的罪行试探性的一步步剥去,这比杀死一个人更加残忍和可恶,本可终止的冤案继续被他们带着跑。
2011年,当周远一家人的申诉迎来新疆高院再次宣判时,他们又在“没有收集到指纹、脚印、毛发、作案工具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辩称通过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和周远的供述等,足以认定两起犯罪事实系周远所为,判处尤其徒刑15年,而至此周远已然服刑14年。他们再一次固执的将冤假错案执行到底。
整个审判过程漏洞百出,但凡有一个较真的法官敢于站出来说个不字,这起案件就不会被拖拉20年。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终究要靠执法者来维护,如果执法者本身的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不强,先入为主,强加诸罪只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就像周远所说:“法律可能是公正的,人是不公正的。”
而更深层的问题就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在实践中得不到尊重的尴尬。当“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的懒汉心态得不到遏制,当“命案必破”过分强调办案效率和时间得不到改善,当执法人员的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建立仍在路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冤假错案还会继续存在。但我们可以期望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危害社会信任的毒素会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