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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晚报:诉讼也需“打打假”
2018-09-29 09:35:00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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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解释》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新华网》)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或者假打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裁决、调解的行为。

  现实当中,打击虚假诉讼并非易事。一方面,虚假诉讼发现查实难。虚假诉讼本身具备隐蔽性强、可预测性差等特点。而客观标准与规制机制的缺失导致了一线法官一般只能依靠审判经验来判断、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更为尊重私权,法官对案件的主动调查权受到限制,这就更容易使得虚假诉讼得以蒙混过关。另一方面,惩罚力度轻也是虚假诉讼猖獗的原因之一。如果再考虑发现难因素,从概率的角度,虚假诉讼着实是一笔“理性选择”下的买卖。

  虚假诉讼一旦得逞,始作俑者可以顺理成章地规避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取得不当利益,损害相对权利主体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举不但扰乱司法秩序,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必须依法严惩。此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彰显了依法惩处虚假诉讼的决心,也给玩火者敲响了法治警钟,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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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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