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医院救护车在抢救病人的运输途中,享有不受红绿灯限制的特权,而且其它车辆应当为救护车迅速避让,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然而,无照驾驶绝不是救护车司机的特权。恰恰相反,无照驾驶救护车是在草菅人命,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据华商报5月21日报道,日前,子洲县人民医院一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和一辆小型货车相撞,致使救护车上脑梗患者头部受伤。事后,竟发现救护车司机张某无证驾驶,其驾驶证几年前因毒驾被注销,这让家属质疑救护车到底是“救人”还是“害人”?
面对这种违法行为,首先应当依法追究子洲县人民医院有关领导的责任,像这样的司机怎么能排在救护车的重要岗位上?难道医院领导也是法盲吗?
如果子洲县人民医院院长是法盲,那就不配当院长。这起恶性事件从表面看是司机的责任,但从本质上来看,是医院院长和主管急救副院长的失职和渎职犯罪。而且,需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国法责任。对于无照驾驶的司机来说,公安机关更应该依法从重处罚,绝不手软。
医院救护车是依法实施人道主义救援的专用车辆,救护车驾驶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绝不允许无证驾驶,绝不允许违法驾驶,必须依法确保被抢救病人的交通运输安全。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确保病人的生命安全。救护车司机无照驾驶不仅是不道德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子洲县人民医院不仅要承担患者在运输途中受伤的所有医疗费用,而且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当面道歉。如果医院企图蒙混过关,那患者家属完全有权依法追究子洲县人民医院的法律责任,而且绝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
作为人民医院,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作为人民医院,应当继承和发扬白求恩精神;作为人民医院,应当继承和发扬南丁格尔的“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的“四心”精神,让患者获得生命保护,而绝不是让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医院的故意伤害;作为人民医院,如果背离了人民,那就是在违法犯罪,那就必须受到公众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希望子州县委和县政府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追究子洲县人民医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因此,我们希望子洲县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严惩无照驾驶救护车的违法行为。只有实施零容忍,医院院长和救护车驾驶人员才能时刻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才能依法履职尽责;只有实施零容忍,类似的违法行为才能不再发生,患者的生命安全才能真正依法得到保护。(郭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