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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不是为“坏人”说话那么简单
2017-11-28 14:2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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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研究制定的《关于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至此,内蒙古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全面启动。(11月27日,内蒙古日报)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每个公民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所谓的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相关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委托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书,由他人代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通常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指定辩护,是指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由审判机关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在刑事辩护的方式中,专业律师的参与,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律师在法庭上提供的专业意见,能够有效形成控辩平衡,促进法官准确、公正的裁判,这对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专业律师资源还比较匮乏,相关律师的职业能力还有待提高,这其中,又以律师执业权利较难得到有效保障尤为突出。相关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往往被戴上了“有色眼镜”,认为律师辩护是在替坏人说话、跟公检法作对,这不免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中或多或少的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在律师在会见、阅卷、收集证据乃至发问、质证、辩论权等方面都有所限制,这给律师执业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和影响,也不利于刑事辩护目的的实现。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可以说是为刑事辩护降下了一场“及时雨”。全覆盖的铺开,意味着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率将大幅度提升,与此同时,律师辩护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这对于进一步完善诉讼结构形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程序正义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行百里者半九十。下一步,全面落实才是关键。各地司法部门和审判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充分保障制度的落地落实,真正让刑事辩护实现面上的全覆盖,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向深层次发展,从而让制度改革成果惠及更广泛的领域,不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会各界应当更新刑事辩护的观念,不能片面理解律师参与辩护就是保护“坏人”,对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广大律师,则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道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对公民权利给予公正保护,而公正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充分的辩护权。唯有充分保障辩护权,让每一起刑事诉讼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托。

  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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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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