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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大妈抢占篮球场 篮球裁判无法裁判
2017-06-16 09:0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范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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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广场舞大爷大妈抢占篮球场的事件尚未解决,在南京,相同的一幕又发生了。每天晚上有一群阿姨在此跳广场舞,篮球场没办法用来打篮球,双方发生了矛盾纠纷。(615日中国网) 

  按照常理来看,桥归桥,路归路,就像高速公路是用来跑汽车的,铁路是用来跑火车的,篮球场就是用来打篮球的,广场舞大妈抢占篮球场属于鸠占雀巢,这可用社会行为规范解释这种现象。 

  大妈到篮球场跳广场舞,心中似乎也有底气。篮球场属于公共资源,是健身场所,别人能用来打篮球,“我们”也能用来跳广场舞,用的都是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就应该大家共享,无论打篮球,跳广场舞,都是来健身的,篮球场不存在属于谁,不属于谁的问题。二者之间的分歧,如同“鸡鸭对话”,各说各的话,各有各的理。 

  衣食足而体育兴。打篮球如此,跳广场舞同样如此。打篮球是传统项目,以前的篮球场除了建在体育场馆,其它基本建在学校、厂矿、部队,如今,篮球场已逐渐进入社区。随着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红火,大批中老年者对于健身、娱乐,提高生活质量、生活品位的需求日益迫切,在此背景下广场舞应运而生,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特征。 

  然而,广场舞大妈从一个个家庭整装集合起来了,可是遇到了“到哪里去,在哪里跳”的现实问题。在社区尚缺乏统一组织和安排的语境下,大妈们与打篮球者发生矛盾纠纷并不意外,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烦恼,这种烦恼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件好事,与“宁长社会主义的?”时代是无法比拟的。 

  篮球场到底用来打篮球,还是用来跳广场舞,篮球裁判无法裁判,因为这已经不是一场篮球赛,同样,也不是大妈舞的领舞者可以定夺的事。调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就急的办法和结果是,双方能平心静气地协商解决,学习和借鉴桐城“六尺巷”的气度,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在时间和空间上调剂余缺,各得其所,物尽其用。如果此路不通,物业、居委会、街道……就要出面做工作。 

  协调解决,适宜的只是个案。发展下去,广场舞大妈与篮球爱好者的争执,绝不会止于一例两例,这给地方的规划和建设部门提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课题,在新的时期,人民群众有了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如何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规划和建设部门不仅要有危机感,而且应有超前意识,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不是一味地让需求牵着鼻子走,而是要做到未雨绸缪,长袖善舞;不是一味地盖楼,也要根据小区结构和居民人口,在城市建设中给居民们留下活动空间,甚至可以适当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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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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