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芳芳到自家做客、聊天,但没想一转身她就坠亡了。警方介入侦查后,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但芳芳家人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近30万元,日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承担20%责任,赔偿8万余元。(6月5日《新文化报》)
邀请情绪低落的前同事、朋友到家中做客,结果朋友在自己家里跳楼了,主人反而要赔偿轻生朋友家属8万余元。按照这种说法,确实很容易给人一种葫芦僧断糊涂案的感觉,今后谁还敢喊朋友到家里做客,请朋友到家做客的风险实在是太高了。但是,笔者以为,对于这起客人跳楼主人担责的官司,未必就是断的一起糊涂案,大众不宜过早的贴上“神判”标签。
目前案件的庭审情况、判决书都没有对社会公开,大众只是根据只言片语的报道下结论,这本身就有失公允,显得片面,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何,不能简单的跟着新闻报道走。
事实上即便从有限的案件报道情况来看,客人跳楼主人要担责的判决并不冤,法官并不是在断糊涂案。
警方介入,排除主人的嫌疑,只是从刑事案件层面排除了主人涉嫌杀害客人的嫌疑,认定客人跳楼是自杀而非他杀,并不等于排除了主人在客人选择跳楼上可能存在的因素。这一点大众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区分开来。
一个成年人选择轻生,最根本原因当然在于自身,是自杀者本人心胸狭窄或有心理问题,本人需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导致一个人想不开,选择轻生,离不开外在因素的作用,压垮其的最后一根稻草往往来自外在。
在这起案件中,轻生女子跑到男性朋友家跳楼,既有可能如当事人所言,是因朋友被单位领导批评而想不开,但并不能就此排除主人存在过错,因为跳楼者事前没有任何轻生的症兆。这就让人不得不怀疑,主人在安慰过程中,可能刺激到了朋友,甚至两人之间发生了分歧。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主人又无法证实自身清白,能够证实自己在朋友跳楼事件上确实毫无责任。在这种状况下,法官推定主人在客人跳楼事件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让主人为客人跳楼承担极少部分的责任,这并不荒唐,更不是和稀泥的态度。相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朋友心情不好了,该带回家还可以安全的带回家,不必因为一起判决案就有心理负担,就担心朋友会跳楼,或者朋友跳楼了,自己有责任,这压根就是两回事。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