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梅和方芳系邻居关系,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一里小区。2016年9月5日晚,李爱梅被小区内一条狗咬伤。此后,李爱梅花费医药费1400余元。李爱梅认为,伤人之狗为方芳所养,故向法院起诉方芳,要求方芳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5500元,并承担李爱梅狂犬病潜伏期发作造成的一切损失。方芳表示,自己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经常喂它。(5月7日《法制日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5-07/8217470.shtml)
面对这起官司,你心理的天平倾向谁呢?相信有不少人,尤其是爱狗人士,会偏向于被告方芳的。在他们看来,这条狗是一条流浪狗,也就是说,方芳并不是狗的主人。她饲养、收留流浪狗,属于爱心行为,并无过错。的确,无论是出于对狗狗的喜爱,或者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狗,并无过错。法院对此也予以了承认,认为这是一种爱心行为。
既如此,那方芳似乎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了?显然不是。调查表明,对于这条流浪狗,方芳及其家人长期喂食,长达半年之久;并给伤人的狗命名,此狗晚上栖息在楼下,并收留其所生小狗,这表明方芳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方芳作为此狗的饲养人,根据相关法律,理应对流浪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喂养者赔偿伤者相关损失。
从现实来说,这样判决同样有意义。流浪狗的存在,从根子上来说,当然在于狗主人的“始乱终弃”,这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当喂养人长期喂养的时候,这里面当然有爱心的原因,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它也让喂养人得到了某种满足。此外,动物是无权属意识的,长期喂养,自然会给流浪狗一种归属感,并把喂养者当成其新的主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正是喂养者的长期喂养,让流浪狗才长期滞留在小区,最终导致李爱梅被咬伤。在流浪狗越来越多的今天,这也给喂养者敲响了警钟,有爱心没错,但倘若忽略了约束、管理责任,那也是要担责的。
当然,要从根源上解决此类纠纷,最根本的,还是要切实加强对养犬者的管理,杜绝流浪狗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