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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结扎”合哪门子的法规?
2017-02-15 09:0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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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胡先生爆料称今年和妻儿回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时,遭当地计划生育小组强行做结扎手术。对此,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镇雄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每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胡先生曾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就育有三个子女,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结扎手术符合规定。(2月14日 北京青年报) 

  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言,胡先生两次婚姻育有四子,确实属于超生。这毋庸置疑,也应该依法处罚。可因为超生就去强制给当事人进行结扎手术,这在法理和相关规定上似乎并没有相关的依据,而且行为本身还有悖情理,有不妥之处。可当地工作人员还表示,此举依法而行,合乎规定。既然如此,那我们就理一理相关法规,看一看“强制结扎到底合哪门子的法规? 

  对于超生的处罚,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当事人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由此看来,在超生的法律处罚中,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强制结扎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强制结扎在国家层面的法律里就没有相关依据。 

  既然国家层面的法律里无规可循,那就看看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这里争议的点就在于最后一句,即“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一些地方计生办将其看作是强制结扎的正当依据。可及时帮助补救,并不意味着就要强人所愿,去进行强制结扎。有些地方计生办,恐怕就是在这一模糊法规的现实撑腰下,仍按照以前的老思维行事,不惜违背当事人意愿,也要强制采取补救措施,而没有更人性化的去合理考量这一所谓的模糊法规。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盲目的追求所谓 “政绩而形成的,应当引起警惕。 

      更值得一提的是,现在这一模糊的法规,已经出现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其对于最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而言,是相对过时的。自然,这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也让“强制结扎这一行为的是与非逐渐明晰。新规定里表明,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其还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而且此新法,在全面二孩政策真正落实的时候,就已同步实施,现在已属切实有效。 

  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条例不能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两者若真有差别,要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行事。所以,现在云南那一模糊的法规要依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相应的完善与修改,而“强制结扎的行为,也是明显触犯新法中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相关规定,理应依法行事。 

  如此说来,“强制结扎不仅不合一门现实有效的法规,而且还违背了最新的国家层面的有效法律规定。这便理清了情况,现在再去审视当地回应的依法而行,合乎规定之言,只是徒增笑柄罢了。当然,在一笑之余后,对云南强制结扎一事,应该及早调查规范,不能忘记现实的追责。追责的同时,还要有的是,在新法律、新政策下,对整个基层执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反思以及相应的规范整改。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18056

 

  作者: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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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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