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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之声|国际视野下,探寻我国相对贫困治理长效化方向
2020-07-29 20:08:00  来源:现代服务业智库  作者:张为付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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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农村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全球减贫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相关数据显示,按照现行农村贫困标准(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年,2010年价格水平),2018年我国农村贫困发生率降为1.7%,比1978年的97.5%下降了95.8个百分点(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9)。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了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出“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承诺。届时,我国农村地区绝对贫困将基本消除,以往困扰贫困群体的温饱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随着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农村居民所面临的贫困形式将发生急剧转变,主要表现为群体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具体而言,相对贫困群体正在急剧增加,这部分贫困人口虽然可以解决基本生存问题,但相较于富裕阶层或社会平均水平,他们的整体收入水平依然较低,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要的机会、能力或社会资源仍然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解决相对贫困议题,标志着相对贫困的治理正式进入政策议程。从理论、现实需要以及实际操作角度出发,选择相对贫困标准的原因在于:首先,考虑到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2020年后的扶贫战略将更加重视缩小人们的生活水平差距;其次,相对贫困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可以每年进行调整,可操作性强;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采用相对贫困标准的国家主要为高收入及中高收入国家,目前已经在不少国家实施。因此,采用这一标准可以与国际接轨,对我国的贫困监测参考价值较高。

一、相对贫困的标准设定及国际治理经验

与独立于收入分配格局的绝对贫困不同的是,相对贫困体现的是收入分配,主要反映经济差距。目前,应用相对贫困标准的国家,往往是发达国家及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尽管欧盟、OECD等国家尽量保证各国之间的可比性,但是,各国关于相对贫困的设计依然具有差别。表1汇总了一些国家对于相对贫困的设定方式,可以看出,日本与韩国的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中位数的50%,法国、英国等则将这标准提高至60%,意大利并未采用收入,而是使用消费变量,澳大利亚与德国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则蕴含着多维贫困思想。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或消费时,欧盟、OECD等国家均使用等值(Equivalized Income)来科学区分贫困家庭中儿童和成年人在收入和消费上的差异。比如英国以无孩子的夫妇作为单位1,其中,第一个成人为0.67,其配偶为0.33。如此,无孩子的单身家庭则为0.67。继续添加家庭成员,若为14岁以下儿童则为0.2,若为14岁以上个体则为0.33。以此来获得各种家庭类型,并根据家庭类型确定相对贫困标准。

总体来讲,制定相对贫困标准的发达国家主要以欧洲福利国家为主,这些国家主要以收入为基础,其缓解相对贫困的政策目标在于降低收入不平等。在具体的应对措施上,这些国家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有:

一是老年保障。包括养老金和向老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

二是妇女儿童保障。包括与怀孕、分娩、生育和照顾其他家庭成员有关的支持;

三是健康医疗与残疾保障。包括带薪病假、医疗和药品供应,向残疾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是失业救济保障。包括失业保险金以及公共机构资助的职业培训;

五是住房保障。包括政府部门提供用以降低家庭支付住房成本的干预措施。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非盈利机构、保险企业、管理私人投资社会保险计划的其他机构单位等则以市场为导向,相互合作。这些国家关于相对贫困界定的理论观点与政策实践对于中国即将开展的贫困治理具有重要启示,特别是在城乡扶贫一体化方面。

十九大报告指出,到2035年,中国人民生活将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全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基于此,实现共同富裕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总方向与总目标。

二、相对贫困常规化治理的政策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只要城乡、区域、群体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没有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就将长期存在。相对贫困问题既包括持续增收问题,也包括缩小收入差距问题;既要实现低收入群体能力的提升,又必须改善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条件。对此,本文对相对贫困常规化、制度化、长效化的治理方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相对贫困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区域与时间维度的动态性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程度较高的国家,各地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果仅采用全国统一的贫困标准,会忽视区域发展的异质性,引起贫困识别上的偏差。事实上,绝对贫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地区依据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了更为合理的地区标准,比如江苏农村地区现行贫困标准为年人均收入6000元,远高于全国农村贫困标准。因此,相对贫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各省、市需要根据本地物价和生活水平,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贫困线。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相对贫困标准是更高要求的贫困标准,适合首先在东部发达地区实施,接着适时推广至中西部地区。实际上,广东省已经开始做了一定的尝试,2018年,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提出的相对贫困标准为有劳动能力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最后,相对贫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比如,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居民收入情况,对相对贫困线也进行相应调整。

2、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缓解农村绝对与相对贫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2020年、2035年和2050年为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之际,可以将相对贫困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在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首先需要保证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培育起来的扶贫产业在2020年后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此,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如继续扶持专业合作社、各种经济联合体等。还可以进一步促进扶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技术水平,改进产品质量,增加市场竞争力。其次,开展农村“新基建”建设,重点做好脱贫群众集中居住区的设施保障,在此基础上,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强化已有商业、服务业网点等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真正实现农村数字化扶贫。最后,促进农村基层管理组织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组织能力建设,畅通贫困人口的诉求表达。

3、摸索城乡一体化扶贫路径,促进相对贫困治理长效化

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城市贫困线,也缺乏统一的城市减贫政策。2020年后相对贫困理论的运用意味着应对贫困已经是涵盖城乡的整体性行动,因此,“十四五”期间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扶贫体制。对此,首先要根据新的扶贫标准持续推进扶贫与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可以设立贫困治理工作机构,将贫困治理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管理。将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主导的城市救济、劳动支持政策与扶贫开发部门主导的农村扶贫举措相整合,从而应对流动人口和城镇弱势群体的相对贫困问题。其次,进一步发挥社会扶贫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社会组织、企业合作等模式。最后,相对贫困治理的常规化提出了对制度化和法制化要求,国家需要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或条例,重点要规定政府部门与相对贫困人口的权力与义务、资格条件等,使相关扶持措施有法可依。

(作者:张为付 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服务业智库首席专家、南京财经大学教授;陈杰 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服务业智库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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