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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召回制”不能一“召”了之
2018-05-07 18: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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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在孝感举行的全国驻村帮扶工作座谈会上,孝感市委书记潘启胜自爆“家丑”:“今年以来,市、县两级共调整召回工作队长、队员合计323名,不能全脱钩的召回!能力较差的召回!工作不适应的召回!”(5月5日《湖北日报》)

  问题汽车可以召回,问题奶品可以召回,问题干部亦可召回。“干部召回制”打破了公务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制度弊端。干部召回倒逼干部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那些想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的“太平官”来说,无疑是一剂“治理良药”。然而,再好的良药也不是万能的,“召回”不是目的,“回炉”后的干部还需要重生,所以,对于召回干部还应继续关注,继续追问,甚至继续问责。

  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干部不遮遮掩掩,不护短,直面问题,主动召回,彰显了政府部门真抓实干的决心。但是,“召回”应该有下文。例如,新闻中提到的干部,有的是“不能完全脱钩的”,有的是“能力较差的”,有的是“工作不适应的”。干部被“召回”后,有没有针对性的培训?有没有对召回干部再次“验收”?

  作为干部,被召回不光彩,但是要抹去这些不光彩还需加强自身修养。脱贫攻坚需要吃苦耐劳,需要俯下身去,需要敢为人先,需要担当精神。也许是任务比较繁重,使得一部分干部“不在状态”。但是,组织委派下去的干部,都是深受组织信任,并觉得可以担负扶贫重任的。如此看来,无论是真的能力有限,还是吃不了苦,那些问题干部都应该克服自身的问题,而不是“满足”于被召回。

  要让召回制度发挥最大作用就决不能“一召了之”,而是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让“召回制”真正成为激发干部活力的“引擎”。当然,干部召回不仅应当成为干部监督、干部问责的重要形式,还应当与现行制度相衔接。一方面,干部召回要与现行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衔接,避免用干部召回代替干部问责,更不能用干部召回代替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待干部召回试点成熟后,可以及时制定全国性的干部召回制度,将之作为一项经常性举措纳入干部管理体系,强化干部召回的制度性和统一性。(文/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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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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