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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元,被罚5万”警醒了谁?
2018-04-30 11:2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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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江都近期有两家购物中心被人举报存在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不仅扣押了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相关法规,还予以5万元的处罚。(扬州晚报4月29日)

  坊间媒体披露,3月12日,有人向江都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江都真武镇一家购物中心销售的净含量为210克的“火辣辣”辣椒萝卜为过期食品,已经过期5个多月;同日,该局接到举报,反映真武镇另一家购物中心销售的净含量为110克的张二嘎五香味花生米为过期食品,已经过期10多天。截至案发时,“火辣辣”辣椒萝卜已售出2瓶,售出时间分别为2017年5月11日与2018年3月10日,获利0.9元;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张二嘎五香味花生米1袋,剩余5袋,获利1元。

  长期以来,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的“购物中心”或个体小店,时有所闻。除了上述两家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业内有人透露,在食品流通领域,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进行涂改或重新标注后二次销售是行业“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上述两家购物中心当事人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另外,执法人员还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予以50000元的罚款。

  一些地方的“购物中心”或个体小店销售过期食品屡禁不止,不外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有的经营者目无法纪,见利忘义;有的甚至心存侥幸,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大。

  法律是无情的。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获利1元,被罚5万”的案例再次向一些经营者敲响警钟,必须多讲一些诚信,自觉守法经营,不要再做自欺欺人、因小失大、“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蠢事了,“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主动积极作为,不能坐等“投诉、举报”,不能总是等事情发生了才“有所作为”,要把严厉打击和严格处罚销售过期食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大的购物中心要查,个体小店也要查;城市要查,农村特别是偏远乡村也要查,不能以罚代法,不能让销售过期食品的经营者蒙混过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健康的经营秩序;与此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一方面要多一些防范意识,擦亮眼睛,看清标识,不能贪图便宜,另一方面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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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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