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相关人士称,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一时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话题引发热议。(12月19日《工人日报》)
加班对很多职场人士来说,确实是十分纠结的事情。如果不是工作所迫,相信大部分员工都不愿意牺牲本该休息的时间来加班。而“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话题引发热议,更是将“加班与报酬”的问题抛到公众的面前。笔者认为,“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焦点在“是否自愿”,应该首先防止“被自愿”来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因为工作量过大或其他损害员工利益的因素导致“被自愿”,这样的加班不仅要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还应该追究用人单位或老板的违法责任。
诚然,如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顺利完成工作,一般情况下,没有多少员工愿意加班去完成额外的工作量。然而,如今职场竞争激烈、工作压力较大,一部分人为了能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下班后自愿选择留下来加班。而这样的自行加班行为,通常是没有任何报酬的。对此,属于员工的自主选择无可厚非。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员工的加班,并不是自己内心真正的自愿行为,而是超负荷的工作量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难以完成,或有内部规定员工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被自愿”进行加班。如果是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不算加班为由不给报酬,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也与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相违背。
其实,“自愿加班不算加班”,也是从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考量的。试想一下,如果自愿加班也算作加班,用人单位必须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就可能导致一部分人为了获取更多报酬而选择加班,但超强度的加班行为,一方面工作效率能以保证,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而对一些无法计件或量化考核的工作,甚至会出现员工“上班磨洋工、下班接着干”的怪现象,工作效率根本没有提高,用人单位却要为此付出更多的用工成本。可以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规定,有效遏制了员工“磨洋工”、投机取巧等不合理的现象。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员工身上动起了“歪脑筋”。比如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致使大部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定额任务,为完成工作任务,避免被扣罚工资、奖金,员工只好“被自愿”加班;或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自愿加班协议书,并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等等。对以上变相强迫员工加班的违法行为,劳动监管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应该加强监督和检查,一旦查实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员工加班工资,还应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并给予严厉的处罚,以杜绝此类不法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有利于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笔者认为,不管是“被自愿”还是“自愿”,加班现象都应该尽量少一点,要让劳动者充分享受“八小时之外”的生活。(作者: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