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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见义勇为”功过一码归一码
2017-10-16 08:1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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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韦某、王某、程某三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来说,10月8日是他们人生中非常戏剧化的一天,因为在这一天里,他们接连做了两件差距极大的事情。第一件事,8日凌晨3时,他们在浙江杭州余杭区一小区业主周先生的车上偷了3000元,成为犯罪嫌疑人;第二件事,8日凌晨4时,他们在作案地附近的一条河里救了一名落水女孩,成了救人的“英雄”。(10月15日东方网)

  小偷见义勇为确实是件好事,但如果小偷被表彰奖励,总觉得有点不伦不类。但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三个人救人的好人好事可能涉及到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对救落水女孩的事重新调查,确认参与救人的人数和当时详细情况,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基金会的这个态度,体现了公平正义。盗窃必须依法受到惩罚,但是下水救人确实是做了好事,该罚就罚该奖就奖,或许通过此事可以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这一次救人,也许会改变三个人的人生。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讲,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谁可以做,谁不可以做,更与之前有没有做过不光彩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看危难时刻能不能冲得上去。这三位小伙之前做过小偷,确实不对。但他们在有人落水时,能不顾个人安危,救出落水女孩,这种表现就是真正的见义勇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一个人平时表现再好,但在危及到别人和自己生命财产的时候,临阵脱逃,那只能反映出这种人的虚伪。所以,这个基金会表示“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符合见义勇为的本意。

  见义勇为者,都不可能以前就是一张白纸,什么错都没有犯过。但不管这些见义勇为者以前是做过什么,他们的救人之举确是事实,自己的曾经,不该成为他们申报见义勇为的“卡口”。如果一定要求见义勇为者之前必须没犯过错误,那么,肯定会让很大一部分人不再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也无形中剥夺了之前有犯过错误的人“立功”的机会。《浙江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此,这三位小伙虽然之前做了“小偷”,但他们的下水救人行为可以确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

  英雄莫问出处。对于见义勇为的表彰和奖励,不能被见义勇为者之前的表现捆住手脚,应当基于见义勇为这一基本事实,从而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特别应该鼓励一些曾经有过缺点错误的人积极见义勇为,为社会作出贡献,使他们从表彰奖励中找到更多的自我。(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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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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