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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孙先生讨要月薪97000元
2017-09-23 14:0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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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孙先生拿着劳动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原来,公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月工资9700元写成了97000元。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上述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工资书写系公司笔误,驳回了孙先生要求赔偿工资差额的诉请。同时,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孙先生10230元(9月22日中国日报网)。

  记得,原苏联著名著作家安东尼巴甫洛维奇契诃夫说过:“人在智慧上应当是明豁的,道德上应该是清白的,身体上应该是洁净的。”而且,中国有句老话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就是说,金钱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不属于自己劳动所得的钱是无法得到的;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只能依法得到自己的劳动所得,如果想侵占不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只能是白日做梦和痴心妄想。

  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疏忽大意将劳动报酬写错了,那就要凭着道德和良心去践行双方的约定,而不能把原本是9700元的月薪变成97000元进行索取。所以,法院对于原告孙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所以,法院依法维护了孙先生被用单位辞退后应该得到的经济赔偿金10230元。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有关诉求必须建立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双方需要依法维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受制于法律法规约束,决不能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过程中不遵纪守法,更不能不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而且,每个行业都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报酬市场指导价格。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属于高精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就想向用人单位索取月薪97000元的劳动报酬,在双方约定基础上增加10倍工资待遇,这是严重脱离实际的。而且,既然承认97000元是笔误,那就不能违背客观实际,更不应该通过法律程序企图获得非法所得。

  做人一定要有是非曲直的原则,做人一定要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如果自己所做的事情与法律和社会公德相违背,那就无法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自己明知所做的事情不符合社会公德要求,而又偏要无理索取,并企图通过法律程序获得非法所得,这不仅是不道德行为,而且是违法的。所以,法院不支持孙先生的无理要求,不仅是在依法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同时也是在对孙先生进行普法教育,也是在用法律挽救孙先生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而且,更是在以案说法,教育更多社会大众,究竟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做人一定要讲诚信,一定要遵守诺言,一定要摆正心态,一定要在受到委屈的时候客观冷静地对待用人单位,一定要冷静地看待自己为什么会被辞退。既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了自己,就需要认真反思,究竟哪些方面自己做得不好,今后应当注意些什么。只有这样,在以后的求职过程中才不会被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如果孙先生没有这样的思想认识过程,那就很难避免不再被新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应该说,被辞退后的认真反思和经验总结要比向用人单位无理索要月薪97000元更重要。

  那么,笔者希望孙先生牢记鲁迅先生说过的话:“伟大人格的素质,重要的是一个诚字。”做人一定要用诚实守信的品质树立属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一定要用令人满意的素质去为自己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一定要用真心诚意对待自己的工作岗位,一定要让用人单位看到离不开自己的那种价值所在。而且,这才是属于自己应有的素质。如果自己的人生价值不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那就等于自己的素质没有体现出来,那就是没有素质的表现。

  而且,孙先生需要认真领会中国古代哲学家管仲先生的至理名言:“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人而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也就是说,月薪97000元仅仅是自己道德滑坡的一个诱饵,绝不是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生命。所以,用人单位笔误和自己奢望的月薪97000元只能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画饼。而且,这个画饼无法充饥。如果不明白这个道理,孙先生今后在求职过程中恐怕还会遭遇相似的困惑。因此,人贵有自知之明;因此,我们需要把失败当成成功之母,不要让事变变成自卑心理。(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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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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