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女生赵某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在依次顺利通过笔试、资格复审与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政审环节,眼看就要接到录取通知,实现自己警察梦的时候,突然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通知,说她试卷雷同。(9月13日澎湃网)
说到“试卷雷同”大家可以说是心知肚明,尽管表述相当隐晦,其实言下之意就是涉嫌作弊。一边是考评中心口头通知参考人“试卷雷同”,一边是参考人质疑判定结果和处理程序。公说公有理,让人难以判断孰是孰非。
其实,通过网络搜索,近年来,有关“试卷雷同”的案例还真不少,而判定“试卷雷同”的几乎没有第三方身影存在,通常都是一方之词,到底试卷雷同到什么程度,更是无从而知。从考试本身来说,笔试一般分为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如果出现“试卷雷同”那也是错误答案的雷同,在现今客观命题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错误答案的“雷同”也应是在选择和主观题目上。不知两名应试者在试卷上存在多少个完全相同的错误答题,错答相同率又为多少?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是否应该一并告知被判定“试卷雷同”的参考者。而不是只传达判定结果,更不是生硬的丢下一句“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岂不是在公信力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是当今法治社会人们解决问题的信条。作为考评中心来说,既然都知道让参考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为何在判定“雷同试卷”上却不通过法律途径。既是主考机构,又是裁判员的做法是否显得不妥?试想,仅凭存在雷同就决定不计成绩,这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其判定结果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再合理的解释,也显得苍白。如果发现考生试卷存疑,何不申请司法鉴定,以求“雷同试卷”判定的合法性。
事实上,“雷同试卷”只能是涉嫌作弊,换句话说,还没有真正掌握其作弊的充分证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应按无罪处理。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作为考评中心既然质疑参考人试卷雷同,就理应对自己判定的“雷同试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不是把举证的绣球抛给参考人,让参考人拿出证据向法院起诉。况且考卷“按规定不能查看”,参考人如何提供相关证据,这与故意刁难有何异?
笔者认为,面对参考者的质疑,主考部门为让人信服,有必要也应该就雷同试卷的判定标准、程序等予以积极回应和解释。绝不能在试卷雷同的判定上表现出权力的任性。同时,应查清“试卷雷同”的事实真相,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予违纪违法者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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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