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8月6日晚上,4名年轻人身穿二战时期的日军军服,在上海著名的抗战纪念地“四行仓库”拍照且在朋友圈大肆炫耀引起众多国人愤怒之后,8月13日16时许,又有广西宾阳黎塘镇两个男子身穿日本服装在宾阳高铁站作秀。(见8月14日澎湃新闻)
前者,不仅以穿日本军服照为荣耀,而且还以使用“汉奸”一词称呼自己为荣;后者则是一心“想当网红”。当然,这些人大都是年轻人,日本军服往往也是从旅游景点私人拍照点租来的,无论拍照也好,还是作秀也好,大多只是出于好奇、恶搞或在旅游景点拍照留念,并无政治目的,即并非是为日本军国主义张目。但是,这种做法显然不可取。
以1931年“9.18事变”为发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14年,实行“三光政策”,大开杀戒,我国4000万军民生命惨遭涂炭。如今,抗战胜利虽已过去72年,但国恨家仇令每个中国人都刻骨铭心。不管当事人目的如何,但穿日本军服在大庭广众之下招摇作秀、拍照留影,都会刺痛每个有良知中国人的心。这是因为,侵华日军作为屠杀同胞的刽子手,都是身穿军服时施暴的,看到日军军服,就会让人想起那段悲惨的历史,想起日军的暴行。中国人旅游时身穿日军军服拍照,显然伤害了同胞感情,触犯了社会公德,是一种错误行为。因此,他们的行为引起公愤,群众的围堵谴责,乃至网上的一片鞭挞之声,是理所当然的。
上述两起案例,不禁使我们联想到前几天在德国发生的类似事件。两名中国游客,因为在德国国会大厦前做出了纳粹军礼的手势,当场就被德国警方逮捕,并遭到了严厉的处罚,这是于法有据的。德国为了证明与法西斯的历史彻底决裂,早在1994年5月就通过了《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立法,严禁使用纳粹标志、口号和敬礼姿势,使用具有纳粹象征意义的标记符号、标语和徽章,宣传纳粹思想、美化纳粹战犯、悬挂纳粹旗帜、呼唤纳粹口号。而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者则可能被以“煽动罪”起诉,最高可判刑5年。
当然,中国人身穿日军军服拍照在本质上也是违法行为,亦即违反了《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身穿曾经侵略我国的日军军服拍照,尤其特意向他人展示,本质上是一种损害祖国荣誉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的规定。但是,违法者所以只能受到道义谴责,最多被公安机关传唤教育,关键是没有针对此类行为的具体法律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就给了那些以身穿日本侵略者军服为荣、以伤害国人情感为乐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根据社会实践不断完善立法,是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我们期待,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像德国制定《反纳粹反刑事犯罪法》一样,制定一部《反日本军国主义法》之类的法律,让那些热衷于穿日本侵华日军军服招摇过市的人,因望法生畏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