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一时间议论纷纷。
“乱世用重典”。经过数年实践,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醉驾入刑这一措施数年来显著减少醉后、酒后驾驶,被广泛认为是一条好法律。新意见出台后,多家媒体的民意投票显示,更多公众不赞成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人们担心,醉驾入刑尚且难治酒驾,如果出现松动,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保证,涉嫌酒驾的司机岂不更加存有侥幸心理?实际上,关于“醉驾入刑”或者“醉驾一律入刑”一直以来存在误解,那就是把“醉驾一律入刑”等同于“醉驾一律判刑”。“
“治世要有良法”。这份指导意见绝不是说醉驾入刑门槛松动,而是旨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醉驾一律入刑’本意是调整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的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指导意见并不是表示最高法对醉驾行为的宽容,而是将刑法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原则贯彻到了具体罪名中。“松动”其实只是在尺度上的微调,对于判罚的标准不是模糊了,而是往更加精晰化、准确化发展。
回到专业问题来,支持按照具体情况来界定酒驾是否需要入刑,防止一部分人被一刀切的法律误伤,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社会危害程度为准绳。“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的尺度如何准确拿捏?酒驾、醉驾涉及的情况繁多,究竟哪种情况应该定罪,哪种情况应该免刑,想必各地司法机关都需要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细致化指导。如果这个尺度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准,恐怕在任何具体案件中都可能出现无休止、无定论的扯皮,法律将失去严肃性,人情执法与腐败空间难免混水摸鱼。
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标尺内“同案同判”。就“量刑指导意见”来看,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什么是“犯罪情节轻微”?虽然都有轻微二字,但前者根本不予定罪处罚,后者虽被视为犯罪却不予判刑,这两者如何界定,自然引起公众关注。“常见犯罪”更需要量刑规范,规范应当具有标尺性与一致性,理当避免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这将给法官审判提供有力依据,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可能以及带来社会争议。
另一方面,对酒驾从高压惩治转向视情节而定,固然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但某些人会不会由此产生侥幸心理,非常值得警惕。公众十分担心醉驾入刑松动所开的这个“轻微”的口子,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和一些不法司机心存侥幸的借口,是很合理的猜疑。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如何把握?根据客观事实和具体情节来定罪量刑,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和看法很重要。要消弥这样的民间忧虑,必须夯实监督,杜绝腐败,尽快建立健全执法公平的评估体系和执法公正的监督体系。
醉驾入刑“松动”不是对酒驾宽容,而是让法律更加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法治的成色,既在于判罚尺度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更在于执法的公平公正。对于醉驾入刑松动,与其急着唱反调,不如实事求是,把“松动”之后可能出现的漏洞补上。只有让每一个案件的执法都在阳光下进行,才能真正消除公众的忧虑。(文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