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茂名市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郭志玲,按照受贿流程,在收到举报信后,“请”当事人谈话,火候到了,通过中间人找当事人家属按岗谈钱,当事人家属送钱,据此,郭志玲让反贪局放人。(5月1日中国出版传媒网)
一个贪官把“生意”做到这个份上,绝不是一个新手。作为一名反贪局长,反而做起了贪官,说明为人做官,“水”不是一般的深。
反贪局局长,不是以反贪为已任,而是挂羊头,卖狗肉,自己沦为贪官。这可不是一般的贪官,在反贪局这样一个重要的岗位上,她不是查贪官、依法惩处贪官,而是按岗收钱,放掉贪官;她不是以正压邪,而是出卖党性,出卖纪委、出卖原则,出卖灵魂,借举报信敲诈,以邪助邪。
至2016年10月,因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32万元,郭志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报道中没有谈及郭志玲在任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之前,政治品德到底如何。
但被忽略的,往往是最重要的。就事论事,问题来了,郭志玲于2010年后任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2012年后任中共化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5年3月9日新华网)。纵向观察,其职务的变动,组织部门是如何考察,当地党委、人大是如何选拔、任用的?每年年底,地方组织部门又是如何对郭志玲作德、能、勤、绩考核结论的?这一切,都应该有案可稽。
当前,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如何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反腐败是一件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是全党全民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哪一家的独角戏,反腐败斗争一定要打组合拳。贪官首先是一个官,一个普通工作者,晋升为官员;一个官员一步步地由小官晋升为中官晋升为大官,都要经过一套严密、严格的组织程序。首先要考察选任对象的政治品德,还要考察其人的组织领导能力,一句话,就是要选贤任能,而决不能“带病提拔”。
把一个“带病提拔”的人放到领导岗位上,与把一个德才兼备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上,结果会大不一样;把一个“问题干部”调任一个新领导岗位,与把一个群众交口称赞的干部调任一个新的领导岗位锻炼提升,同样大不一样。从这个角度上说,组织部门的考察任用,是一个领导干部政治仕途能走多长的第一关,也是重要的一关。组织部门不仅要选好每一个干部,而且还要注重干部的任中考察,不能把选任后的干部当成断线的风筝。发现问题,要及时开展批评教育,对不思悔改的干部,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而不能做“好好先生”。
组织部门做好这些工作,对于干部的成长非常重要,更是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体现,也为日后纪检监察机关做了一项“减负”工作。
回到郭志玲案件上来,不妨倒查一下2010年至2015年被查处期间的有关(年度)考核考察材料,看一看是哪些人负责考核考察的,对郭志玲的“画像”是不是实事求是;从一个领导岗位调任一个新的领导岗位,其流程是否符合组织程序和原则,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原则问题,该担责的要担责。做好这项工作,政治上就能风清气正,反腐败斗争一定能走向深入。(范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