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月1日《中国新闻网》)
“市民悬赏公告”就是“悬赏寻找老赖”。这样的规定和探索,一些地方已经在试水了,广东省法院部门就推出了这样的制度。何为“市民悬赏公告”?顾名思义,就是市民在打赢了欠款、欠薪官司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找不到老赖本人线索或者是财富线索的时候,原告市民可以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借助群众雪亮的眼睛,来实现强制执行。公平而言,这样的制度在探索的时候,确实发挥了不错作用。率先尝试的地方都因此办理了一批案件,让当事人拿到了该拿到的欠款、欠薪。
不过,“市民悬赏公告”还牵涉公平正义问题。“市民悬赏公告”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在媒体发布“市民悬赏公告”需要支付广告费用,奖励提供了线索的市民,也需要支付费用。从既往的“市民悬赏公告”来看,有的市民为了尽快拿到属于自己的财富,不得不一次次提高赏金,有的人甚至拿出了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执行标的资金。这也就意味着,假如说执行的是10万元标的,就要拿出3万元、5万元回报线索提供者,还要支付刊登“悬赏公告”的广告费。这对于被欠款、欠薪的市民来说,显然不公平。
推行“市民悬赏公告”确实是一件好事情。一方面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多力量大,关注的人多了,就能找到老赖本人的藏身地点,就能找到老赖的财富隐匿在什么地方。一方面是,缩短了案件中执行的时间。也给了被欠款、被前行市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一条可以走的路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关注这种方式带来的对公平正义的“二次伤害”。我们需要思考:这笔赏金该谁出?
很显然,欠款不还,欠薪不给,真正的罪魁祸首是一个个老赖们。为了加快案件的办理,需要进行悬赏,这就增加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成本。而这个成本是老赖造成的。从完全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这笔增加的成本,就需要让老赖承担。这就需要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实现法律的完美。这就需要把这笔费用计算到老赖的违法成本里,你违法了,你躲避了,你隐匿财产了,你给办案造成困扰了,你就要付出代价。
而眼下的情况是,“市民悬赏公告”所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受害一方所承担的,尽管说,支付这笔费用是当事人心甘情愿的,这也不是我们的司法公平想看到的,因为这有不公平的因素。让老赖出赏金,增加了他们的违法成本,就能倒逼他们多些对法律的畏惧。
因此,笔者以为,推行“市民悬赏公告”要纳入“老赖违法成本”。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