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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举报信的”抓了,“买举报信的”没事?
2017-04-06 09:0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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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一投递员鲍某,打起用自己天天经手的信件换钱的主意。为此,他专门私拆寄给县政府、县委和纪检等部门的举报信件,不仅如此,鲍某还将3封举报县教育局副局长和7封举报县法院副院长的信件提供给被举报人以换取钱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于作出终判决,以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45《彭城晚报》) 

  这名邮递员还真有“经济头脑”,竟然专门留意“疑似举报信”,拆开之后核验之后,与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换取利益。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邮递员鲍某的法办,是公平正义的必然。 

  但是,“邮递员出卖举报信”却不应该只查处邮递员一个人。老话说的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出卖举报信”的违法生意,也是一个市场,在这个畸变的市场里,有卖家,也有买家。而卖家和买家无疑都是属于违法行为的。那么,只是法办了“出卖举报信的邮递员”,显然也是不够的,这里并不能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谁也没有权力画上句号。这就犹如查处违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犯罪一样,执法部门显然不能只查处违法狩猎者,还应该查处违法购买者。 

  “邮递员出卖举报信”有着相同的性质。出卖举报信的邮递员是违法生意的卖家,而那些被举报者则是违法生意的买家。这是一个完整的违法链条,查办“出卖举报信”的邮递员是应该的,但是一定不能放弃了对举报信买家的追责。从新闻报道来看,邮递员鲍某在拆开了举报信之后,销售给了教育局的副局长和法院的副院长。既然知道是谁购买了这些举报信,就应该将购买举报信的人一起查处,而不是让他们继续逍遥。 

  这些购买举报信的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买家,他们是为了掩盖自己的问题,是为了与反腐倡廉作对。从这个角度来说,其购买举报信的行为是十分严重的。眼下是一个反腐倡廉的大时代,在这个大时代里,人们对于反腐倡廉有着很高的期待,如果仅仅只是法办了邮递员,肯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深情呼唤。这就需要像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那样,深挖腐败线索,把“邮递员出卖举报信”的背后问题查清楚。看看这些购买了举报信的教育局副局长、法院副院长究竟做了什么?看看举报信的内容是不是属实?看看还有多少举报信被拦截在了邮路上? 

   “卖举报信的”抓了,“买举报信的”没事?请以人民的名义查办“邮递员出卖举报信”。当然,值得反思的还有邮政部门的监管漏洞,到底还有多少信件会悄无声息的死在邮路上?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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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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