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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放背景音乐判赔是堂法制教育课
2018-06-08 16:2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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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了解到,江苏无锡中院近日对音著协诉无锡胜利门苏宁云商销售公司旗下门店苏宁易购(聚丰园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苏宁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6月7日《法制日报》)

  门店因为播放背景音乐而被判赔1.6万元,这在很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难以理解,甚至认为这是现代版的“葫芦僧乱断糊涂案”。在很多人以及门店经营者看来,在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商业场所门店内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营造舒适的购物、消费气氛,也没有向消费者收取听音乐的费用。所以,觉得只要播放的背景音乐本身不是那种低俗等类型的音乐,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从法律层面说,商场超市门店里播放背景音乐,确实已经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苏宁易购门店播放背景音乐判赔案例,无疑给大众尤其是广大商场、超市的经营者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保护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现场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演唱会、电视音乐选秀节目。机械表演,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商场、超市、餐厅、飞机、火车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毫无疑问,不管是哪种表演形式,既然是表演,那么就必须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底线原则。

  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更何况,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在客观上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本质上已经带有商业性质。换言之,电视音乐选秀节目、商场超市门店播放背景音乐等表演行为,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得到许可,没有支付报酬,就是侵权行为。

  总之,必须牢记,背景音乐不是免费午餐,经营性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一定要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他们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要任性的随便从网络下载就播放。(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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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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