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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家促销噪音听之任之是一种失职
2017-12-12 09:2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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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西安市兴化巷的王老先生向华商报投诉,称家属院外有家川云山重庆串串火锅超市,经常反复播放促销音乐,让人不胜其烦。“尤其快到饭点的时候,音乐声就变大,把人听得都快神经衰弱了,太影响正常生活了。”王先生说,这条路沿街虽然有不少商铺,但只有这家店的音响声最大,希望相关部门能来管一管。“我也不是反对用音乐招揽客人,但最起码不要影响周边住户呀!”(华商报12月11日)

  商家促销噪音扰民,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规模及人口密度持续增大,城市建筑业、交通业、文化娱乐业、饮食业现代化设施迅速增加。不仅仅是商业街,一些居民区、马路上的噪音污染同样存在。新店开张、新品推销、水果店、蔬菜摊,高音喇叭叫卖声不断;移动广告宣传车车身三面悬挂LED屏幕,高音喇叭轮番播放各种广告;商家雇佣人力三轮车队走街串巷用高频音箱反复播放促销商品广告,尤其是有的在住宅小区附近售卖水果、生活用品的小摊铺,用高音喇叭反复播放促销广告,从早放到晚,甚至播放到深夜,全然不顾附近居民和行人的感受,严重影响大家的正常生活,已经成了城市的一大公害、一种难治的“城市病”。

  说是难治的“城市病”,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城市对商家促销噪音实行了重拳整治,有的甚至出台专门文件,就如何处理噪声案件提出指导意见,但是,时至今日,在许多地方,商家促销噪音非但没有得到有效整治,有的地方依然故我,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商家的无良,只顾自己促销赚钱,不顾他人感受和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有关责任部门的无为,坐等群众投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大都采取临时措施,息事宁人,而不是主动作为,积极敢为,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至管理人员前脚走,促销噪音又出来,群众苦不堪言,一定程度上也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如果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罚款。有法律在,有群众的诉求在,群众的生活诉求应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容忍商家促销噪音再任性下去,对商家促销噪音听之任之是一种失职。

  当然,商家促销噪音是社会发展带来的新课题。仅靠单个部门或者社区一时也确实难以解决,需要社会各个方面一起努力。环保、质监、城管等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对经营户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和引导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更好地减少噪音;公安等执法部门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整治商家促销噪音,维护群众的正当诉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尊崇法律理应是每一个公民的行为自觉。经营单位或个人也应多承担社会责任,多为他人着想,提高减少噪音的自觉性,不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影响他人,共同营造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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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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