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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私用被处分”是面镜子
2017-12-04 09:4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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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有网民在“兴化市民论坛”上发帖称:有人将牌号为苏M1106警车私自用于接送两名孩子上学,并附相关视频。经核查,兴化市公安局老圩派出所驾驶员周某某违规使用警车接送孩子上学情况属实。该局连夜召开局党委会,研究并拿出处理意见:对周某某予以辞退。周某某系中共党员,建议老圩乡纪委给予党纪处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核查,依法处理,责令其缴纳公车私用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对辅警教育管理不严,警车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的老圩派出所副教导员征某某,决定免去其副教导员职务、调离老圩派出所,拟给予警告处分;对老圩派出所公车私用的问题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扬子晚报12月2日)

  又是警车私用!这一次,不光有涉嫌警车私用的驾驶员被辞退,被责令缴纳公车私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还将给以党纪处分,其交通违法行为也将依法受到处理;分管领导因对有关人员教育管理不严,警车管理不到位也受到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处理问题的速度之快、力度之大,十分振奋人心,其所产生的震慑力和教育意义、社会影响力也不容小觑。

  老圩派出所有关人员因警车私用受到严厉处分,确似一面镜子,首先“照”出了警察队伍中,有的人目无法纪,私欲膨胀,自律不严;其次,“照”出了单位管理制度缺失;第三,“照”出了单位监督机制不全,如此等等,这些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到国家利益,也影响到政法机关形象。

  警车是政法部门执行公务的工作用车,警车私用,较之其他公车私用危害性更大。长期以来,警车私用现象,一直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我们不妨以这起“警车私用被处分”的事件为镜子,经常照照自己、检点自己,看看自己有没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记不记得警察条例,自觉对照、约束自己,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致力维护政法机关形象,做一个人民满意的警察,争创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政法机关。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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