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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请判死刑的人贩子“悔罪”说起
2017-11-10 08:3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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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拐卖儿童罪是否当判死刑一度引发群众甚至司法界的热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现实中,因拐卖儿童被判死刑的案例十分罕见,而近日一则人贩子“悔罪”自请判死刑的消息,又再度引发网友对这一问题的热议。

  11月2日,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一案。46岁的贵州男子张维平被指控拐卖儿童9名,在庭审现场,他说:“希望法院判我死刑,立即执行。”他告诉法官,他是庭审当天才开始“悔罪”的。此前,张维平曾被三次判刑。除了2007年因盗窃被判刑10个月外,曾在1999年和2010年两次因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法院判刑6年、7年。2015年8月他刑满释放,次年3月再次涉嫌拐卖儿童被警方抓获。广州市检察院此次指控他拐卖男童作案9起。目前,9名被拐的孩子还没找到,另外还有2名儿童,是他自己供认拐卖的,但因为证据不足,这次没有起诉。

  回顾张维平其人的犯罪经历,再结合他此次庭审的表现,不禁得出一个细思极恐的命题:此人不仅是一个惯犯,而且是一个惯于钻法律空子,被法律的宽大“惯坏”的惯犯。

  其一、张维平在1999年和2010年两次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刑,检方资料显示,其犯罪过程中明显有盗抢婴幼儿行为,且毫无疑问已出卖获利,量刑时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无疑。再者,其作为累犯,本应从重判罚,然而其两次分别被法院判处6年、7年有期徒刑,连刑法中十年以上的基本量刑都没有达到。究其原因,必然有因认罪态度好而从轻处理的情节,两次!

  其二、检方资料显示,张维平在2003~2005年间曾有犯案记录,可以推断,其在1999年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但实际服刑必少于4年。在2010年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但2015年8月便刑满释放,实际服刑不足6年。究其原因,必然有因服刑表现好而获减刑的情节,两次!

  事实证明,法律的宽大处理非但没有令其改过自新,相反,每次刑满释放后短时间内便重操旧业,再次干起了伤天害理拐卖儿童的勾当,甚至变本加厉更加疯狂的作案。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惯犯,试问他所谓的“悔罪”能有几分可信?莫说别人,怕是他自己也不敢相信!然而其又缘何当庭做出自请判死刑的表态呢?余以为,除了故伎重演,妄图博得一个“认罪态度良好”的评价,再次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外,实在是难以找出第二个理由了。特别申明,笔者并无丝毫迁怒于法律对恶人不当宽大之意,因为我们不应忽略一个细节:张犯贯会“以“老实人”形象蒙蔽受害孩子父母,伺机作案。”换言之,他扮真诚、装老实的演技,绝对可以秒杀绝大部分“鲜肉”。但同时,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也应适当反思,法律的宽大处理是否应像死刑复核一样更加慎重,以免让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

  回到拐卖儿童罪是否当判死刑这个话题。“人贩子”这一“职业”,在中国也算是历史悠久了,千百年来备受诟病,然则在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为何其生命力仍如此坚挺,窃以为,即使不宜直接判死刑,也当从严从重。至于张犯维平,个人意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算是了了其本人心愿,或者说即便不判死刑,也应当给予其自杀谢罪,以证自己真心悔过的自由。(星葶雪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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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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