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北大硕士李某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到一年李某提出离职,但被要求必须赔偿13万元,方可办理离职及档案转出手续。李某无奈,缴纳了补偿金顺利离职,但认为公司索要离职补偿金不合理,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法院尚未给出宣判结果。(10月31日中新网)
北大硕士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理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李某却在拿到北京户口后便提出离职,表面上看李某好像是一个“白眼狼”。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且李某到公司工作,刚从学校里出来,对工作有很长的一个适应过程,一年的时间,公司成了其实习场。从这方面去看,李某确实有点不道德。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李某虽然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虽然有了约定,但也要看这个约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不符合,那就是一个无效约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2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所以,李某与该公司的约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再说,公司在招录了员工后,不能认为只要双方有约定,就可以把员工“套牢”了,就不怕员工会离职了。而是应该对员工更加关怀和照顾,维护职工的各项权益,激发职工爱岗敬业的热情。试想,如果,这个公司岗位真的十分合适李某,各种待遇等也不错,李某能辞职不干,再到别的地方去重头再来吗?
当然,作为一位员工,到了一个单位后,应该也要知道感恩,一个公司能给自己一个工作岗位,能帮自己解决北京的户口问题,这也不容易。既然双方有了约定,那就尽可能按照约定去做,如果觉得当初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等,那就不应该签订。既然签订了,就要履行承诺,如果实在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也应该向公司说清楚,对于自己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现在李某把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不管法院最后怎么判决,双方都是“输家”,没有“赢家”。对于这个公司来讲,员工拿到北京户口后就离职,人们不免会想到公司为何留不住员工?对于李某来讲,一拿到北京户口就离职,而且把公司告上了法庭,别的公司在录用他时,也会更加谨慎小心,不然也会担心自己录用了他,说不定也养了一个“白眼狼”。
当然,此事也提醒我们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有关协议时,要依法依规行事,不能任着性子胡来。招录员工后,也要对员工关心体贴,这样才能把员工留得住。作为一位员工,要慎重选择岗位,不能为了户口等而选择一个不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一个让自己不满意的企业。(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