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结了两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今年4月,一男子在北京中医药大学男生公寓内砍人,该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后男子被鉴定为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5月,一名男子持刀将家中保姆杀死,该男子亦为精神病人。最终法院决定对这两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
这两起精神病患者“激情杀人”案件终于有了审判结果。两人都被法院判处了“强制医疗”。到了这里事件似乎也该画上句号了。可是,这样的句号也是问号,也是叹号。难道“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只能在悲剧发生之后?
就像这两起精神病人持刀行凶事件一样,虽然被判处了“强制医疗”,可是悲剧已然发生,受到伤害的伤口还能够愈合,丧命的无辜市民生命再也回不来。假如“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关口能够前移,悲剧就不至于发生。遗憾的是,悲剧还是发生了,这对对于无辜的市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亲人的眼泪谁来擦拭?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只有法院有权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涉案精神病人必须同时满足实施了暴力行为,其病情经鉴定不负刑责,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三种条件,才能够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对精神病人权益的维护。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也给精神病人的监管留下了巨大漏洞。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判例并不新鲜。最近这几年相似法院判决很多,各地也都发生过类似新闻事件。最终结果多是,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属于精神病人的事实,然后由法院判处“强制医疗”。当伤害已经造成,当悲剧已经发生,“强制医疗”的意义还有多大?
当然,意义不是没有。采取了“强制医疗”之后,能阻止“进一步危害社会”。但是,又很显然的是,这样的判决对于已经发生的悲剧是没有意义的。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是需要的,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自己是不能控制的。可是,他们自己不能控制不代表社会不能预防。而预防的最好办法就是“强制医疗”。遗憾的则是,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的:一个是,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一个是,病情禁鉴定不负刑责。一个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隐患。
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精神病人实施暴行的安全监管漏洞。尤其是“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这一项。也就意味着只要“还没有实施暴力行为”,还没有造成后果,就不能进行“强制医疗”。换一句更直白的话说就是:只有造成了危害,才可能判决“强制医疗”,这不就意味着只有有人被伤害了,被刀捅了,被杀死了,才能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吗?
此类悲剧很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不能总在悲剧发生之后。别让“强制医疗”在悲剧屁股后面气喘吁吁。这需要法律前行。
作者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