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扶风县一市民将一份手写的感谢信送到宝鸡中学,全校师生才得知15岁的高一学生杨立越冒着生命危险,救了一位落水老人。(10月26日《华商报》)
对于未成年人舍已救人的事情,社会民众一直都是有争论的。毕竟,面对困难与危险,成年人在见义勇为的同时,完全能够做到随机应变,而众多未成年人或许就无法将相关情况考虑得更加周到,在这样的情况下急于见义勇为其精神虽然可嘉,但也往往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有鉴于此,新版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一这项内容,而更多的家长、教少年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无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师及其他社会人士均表示,应引导孩子学会“见义智为”。事实上,很多地方性法规在见义勇为奖励中都特别注明一点“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被视为社会更加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看到,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转轨加速,社会矛盾加剧,道德失范、人心浮躁、物欲盛行,社会治理任务艰巨。在此情势下,我们应该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看到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同时,充分认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对法治国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不必再纠结于未成年人见义勇需不需要提倡,而当真实地看到少年勇救落水老人之举就是一种美德,是美德就应该对这种行为赞美与奖励。唯有如此,我们整个社会才会逐渐形成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好风尚,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每个人陷入困境时才会拥有众多人的帮助和救护。
每一种善行都应该得到呵护,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赞美和奖励,并非提倡未成年人都不顾自身安危去见义勇为,而是希望孩子们从小养成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相反,如果处理不当,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甚至造成“二次伤害”。
15岁少年勇救落水老人是一种美德,值得我们为之赞美与奖励。(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