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我国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等。意见要求,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9月25日《北京晨报》)
教师待遇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基层教师们的工资待遇更令人忧虑。比如,此前有媒体曾报道,黑龙江部分工作了20多年的基层教师,每月到手的工资只有2000多元,另据调查显示,有高达百分之七十左右的乡村教师每月可支配工资仅有1500元左右。在此语境下,意见要求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对于广大教师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喜讯。
事实上,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一提法并不新鲜,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至少已有十多年历史。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前段时间,教育部发布《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其中明确提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教师工资不仅大大低于公务员水平,且还面临着拖欠、发不出钱等窘境。
此次,意见再次强调“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显然意味着教师收入偏低的现象已然存在,而且较为普遍。但问题是,既然《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早已明确,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各级地方政府就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要求,而不能让其沦为空头支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悲哀。从另一个层面也折射了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充分落实。
因此,确保“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除了发文要求之外,还要在法律执行上加大力度,进一步细化完善配套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其可操作性,保证能监督、可追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提高教师待遇,改进教师职称评审,让教师安心从教、矢志从教。特别是随着二孩政策的实行,未来国家肯定需要更多的教师,尽快增强这个行业的吸引力显得尤为迫切。
保障教师薪资待遇,是改善教育环境的第一步。希望“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为教师精心从教创造条件,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丁恒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