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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并非问题的根本
2017-09-12 08:5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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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9月11日 央广网)

  最近,被媒体曝光的一个女员工“隐孕入职”的新闻,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该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假等福利,但休完产假之后便立马辞职。这样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说是“很受伤”。

  因为怀孕,上班期间也不能产生足够的个人价值。但一休完产假就立马离职,给人一种用人单位被“玩弄”的感觉。因为相关的法律规定,造成了该女员工可以如此“操作”。正因为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更容易加重职场的性别歧视。职场出现的隐孕行为,虽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或许有点不公平,但这次事件的根本问题,其实并非在隐孕入职。

  隐孕入职其实也是一些女性参加工作不得已的行为,因为存在可能的女性歧视等情况,很多用人企业往往不会喜欢招聘女性,更何况是已经怀孕的女性呢?因为怀孕的女性一旦入职,就意味着马上要去休产假。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旧需要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保和发放工资。这对于用人企业来说,自然会存在不乐意。但是,法律的初衷,就是以保护弱者权益为初衷。所以,用人单位必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此次事件暴露的问题是,女性有意隐孕,并在入职三天后就宣告怀孕。孕期上班所能创造的价值十分有限,但这并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的根本在于产假结束后,立马就宣布辞职。这等于将用人单位视为冤大头,利用法律保护弱者的初衷来为自己谋取利益最大化,并把孕期的成本全部转嫁给了用人单位。

  隐孕是女性为了提高自己被用人单位录取的手段之一。法律保护弱者的初衷没有问题,但如何兼顾公平,也应该要进行适当考虑。此次隐孕应聘,并休完产假之后,马上提出辞职,其实也是对于用人单位的另一种占便宜。并且,这样的行为会加大用人单位对于招聘人员性别的考虑,可能会加重用人单位对于性别的歧视。因此,防止类似的情况出现,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现象的加重。

  对于类似恶意利用产假消费用人企业的行为,可以将这类行为纳入征信体系,进行法律之外的另一种约束,防止用人单成为实际的受伤害者。

  刘颂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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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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