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广东揭阳两少年涉嫌盗窃被捆绑示众引发广泛关注。记者从广东揭阳市揭西县上砂镇派出所获悉,两少年已被警方带走调查。(9月5日《北京青年报》)
盗窃行为可耻,重者触犯法律。将小偷双手用绳索绑住,脚上缠着细铁丝,脖颈上挂纸牌,上面写有“偷车贼”字样以及他们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并掌掴他,固然解恨,但用力过猛,涉嫌侵犯小偷的人格权。这种施以“私刑”的做法,解气但涉及违法的以恶治恶。
民间私惩小偷,和法治社会的精神格格不入。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要知道,抓获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除司法机关外的团体与个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进行惩罚。即使的确存在偷窃行为,是小偷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但他们并不会因违法而丧失自己的人格权利。
捆绑“偷车贼”示众,是对小偷人权的侵犯。很显然,本案中的两少年不是公安机关,并未被赋予权力使得“小偷”在众人面前用形形色色方式被愚弄被掌掴。从法律层面上看,小偷也是人,同样有人权,同样有人格尊严,是无权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的。对小偷惩处方式绝不应该由感情决定,而应由法律来决定。因为法律惩处的只应是犯罪行为本身,让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但绝对没赋予他人权利侮辱犯罪者的人格。要知道,人格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尊严,即使罪犯也有人格权,惩罚罪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来“处置”。捆绑“偷车贼”示众的做法,涉嫌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该小偷实际上受到了人格上的侮辱和心灵上的伤害。
以恶治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式。现实中这样的事也不鲜见:台州一女小偷衣服被剪掉并暴打,背上被写上了“我是小偷”;武汉一处建筑工地的保安将一名盗窃电话线的小偷抓住后,用手铐将其铐住,并在他的额头上写上“我是小偷”的字样,命其面对大街;广州某医院的保安在抓获一名正在行窃的“小偷”后,在其脖子上挂上写有“小偷”的牌,押着他在医院里“游街”示众长达一个小时;在深圳宝安区,一名粘贴“疏通厕所管道”广告的男子被保安发现后被浑身贴满“疏通厕所管道”、“清理化粪池”的广告单,在闹市区当街示众达6小时……为什么屡次发生如此“残忍”的示众事件呢?值得深思。用违法手段来对待违法行为,是伪正义,这是治安的最大误区,需要厘清。
动用“私刑”固然解恨但并不是弃恶扬善,而是以恶制恶。从法律层面讲,惩治小偷是公平正义社会之需,但要注意实施主体应当是司法机关。“处理”偷窃等行为必须合情,合法,即使面对的是有涉嫌“犯罪”的人员,也绝不能采用“私法”处理。打着任何旗号对他人进行的私自惩罚,都是不折不扣的伪正义。只有人人敬畏法律,坚守法治社会秩序,才能换来真正的社会和谐。
姜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