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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未付款”还不算盗窃?
2017-08-01 08:5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路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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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8,武当山机场民警接警,称一名女乘客在杭州萧山机场一商铺买走了个价值2000余元的钱夹,但没有付款就离开了,请求民警在飞机经停时协查。民警登机后发现该乘客已调换位置,通过一一核查后终于找到该乘客,但该乘客拒不承认,最终民警通过做思想工作、法治宣传,该乘客归还钱包。(北京晨报  2017-7-30 

  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并且在警察找到后还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这有很明显的故意成分,笔者认为这应该不是简简单单的购买东西不付钱,而应该算是盗窃了吧?按照我国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新闻中这个顾客未付款的钱包价值2000余元,按照这个标准应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顾客前面购买商品时可能是因为赶时间或别的原因忘记付款了,但作为顾客,自己购买物品有没有付钱自己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上飞机后调换座位,并在警察找上以后还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这就存在非常明显的主观故意成分了,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求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不应该只是简简单单的退还钱包了事。是不是以后再有类似的情况都可以以一句忘记付钱再退还物品就撇清自己的责任?这样的话,法律的权威何在?对人的约束力何在?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均是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如果法律已经制定,但是却不严格执行,那这个法律制度制定出来又有什么用呢?笔者觉得,既已触犯法律,就应追求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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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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