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一高校在进行文明班级评选中,禁止男女穿着露出膝盖的短裙短裤。此消息一出,便引起网友热议。随着消息在网络热度上升,网友们纷纷开始站队。(6月26日《福建日报》,http://fjrb.fjsen.com/fjrb/html/2017-06/26/content_1035803.htm?div=-1)
有一些人认为,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还要被禁止短裤短裙,校方实在不尊重学生个人权利。但也有网友认为,学生就应该有学生的样子,穿着得体是一种基本礼仪。两种争论看似针锋相对,其实争论的前提并不一样,一方是放大到个人权利方面来讲,一方是放在校园环境下来讲,自然争论不出个所以然。
学校作为一个单位,自然可以出台自己的管理规定。这就像一些行业和公司,对员工的着装是有其规定的,银行会要求员工必须穿工作服,航空公司会要求空乘人员穿制服,图书馆会要求不得穿拖鞋进入。因此,学校有对短裤说“不”的权利,这不涉及个人权利,学生也应该遵守;当然,学校无权对学生在学校以外的穿着进行要求,这就容易涉及个人权利了。这样的界限,必须清楚。
所以,我们应该尊重学校对短裤说“不”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学校办学风格的一部分。可以籍此对学校形成开放式办学或保守式办学的评价,也可以成为学生选择学校的原因,但不应对学校横加指责。当然,这也要求学校在招生中就要阐明自己的理念及要求,以便学生在填写高考志愿时做出自己的选择。所以,无论学校或者用人单位,要在入学或入职之前,都要把这些要求明确地告知未来的管理对象,如果是中途突然作出的管理要求变化,应尽量给管理对象设置过渡的时间。这是更合理的管理原则。
理解了这一点,许多争议就可迎刃而解。有人认为,他人着装只要与人无害,理应给予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样的理解,显然是忽视了单位可以拥有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出台禁止学生在教学区穿短裙短裤的规定,缺乏相关的法规作为依据。只要理解了这一点,就会发现学校是有这样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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