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卫计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护假或叫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5月4日人民日报)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各地纷纷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以更好地保护大部分是高龄产妇的两孩妈妈的健康。休两次产假,领两份产假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随之面临压力。现在,又有男方陪护假,可能会使更多的企业增加负担,同时也会使一些企业在用人安排等方面出现困难,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实施细则,在确保妇女产假都困难的情况下,要想让男方能休陪产假可能有更大的难处。
很多省份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这样的“陪产假”既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也是对妇女的绝对尊重。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对对“陪产假”喊得挺响,但由于缺少实施细则,没有强制执行的措施,使许多地方还没有真正执行到位,“陪产假”流于形式。有的陪产假遭遇被“缩水”,甚至出现有假难休的尴尬。
陪产假被“缩水”或有假难休,关键是执行保障未跟上。企业如果不落实陪产假的话,劳动监察部门目前还拿他们没办法,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由于陪产假并未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且落实陪产假的法律责任也暂时没有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予以规定。而且在各省的计生条例中,如果没能落实陪产假的话,也没有强制性措施。因此,有的单位以“没有收到文件”为名拒绝批假;有的以“不知道如何执行”为名拒绝批假;更有的以“工作没人顶替”为由拒绝批假。试想,如果有严格的执行保障制度,有严格的实施细则,有严格的奖惩措施,企业还会有不批假的借口吗?
生育政策本来就牵涉到经济社会各个方面,计生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陪产假”的实施细则。通过全社会的支持共同降低生育成本。比如产假可以弹性处理,设置一些照顾孩子的假期。譬如:新生儿期、幼儿期,这时候孩子需要的照顾比较多,可以带薪或不带薪休一段时间,男女双方可以共同享用这个假期。再譬如:男方陪产假,可以根据每个家庭情况和女方产假互换,分担女性育儿压力。另外,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如有关两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会考虑在个税中扣除等等。
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必须有惩罚性条款予以配套保障,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只有让陪产假成为硬指标、真福利,才能让“陪产假”不再有假难休。(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