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有卖家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闲置物品交易平台“闲鱼”上发布了7个月大女婴的贩卖信息,标价26万元,并且还配上了一个可爱女婴的照片。经宝山警方核实,该信息系18岁女生张某“恶作剧”发布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引起网友和母亲的关注。(4月12日《新闻晨报》)
不管是“恶作剧”式的虚假发布还是真实发布,都说明交易平台这张网有漏洞,出现漏网之鱼就不可避免。
据年仅18岁的张某透露,她除了希望博眼球得到更多网友关注外,也想借此引起母亲的关注,给她更多些关心。在她看来,母亲再婚后,对她的关心比以前少了,这让她“挺难受的”。目前,母女二人均已向警方澄清了相关事实,警方已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已经不是批评教育的问题了,此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里“闲鱼”上卖女婴之所以成为漏网之鱼,关键在于在监管责任的缺失。
首先是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上流通的商品及服务还未能具备相对应完善的监管机制,现阶段我国政府对网络交易中需前置许可资质的商品方面还仅仅只有对药品这一类商品提出了销售许可资质的要求。尽管不能贩卖女婴是明显的常识,但是平台的技术识别系统并不一定能识别出来。这就需要完善监管机制。
其次是平台监管责任的缺失。电商平台要继续做好技术上的防范措施。虽然说平台有《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及对应违规处理》的文件,其中动植物类一栏,发布“人体器官、遗体”等商品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四十八分”。但事实上很少有人有耐心看完这些文件,往往直接点击“同意”,这就需要把文件做的言简意核,再说了,现在的技术,发布一篇文章有敏感词都发布不出去,平台信息拦截应该不成问题。所以,电商平台需做好事先审查、事后补救工作,保证网店注册身份真实可查,一旦出现纠纷立即提供网店身份,删除违法信息。另外,根据现有判例,如果电商平台事后不作为,要承担扩大影响的连带责任。
再次是青少年教育责任的缺失。
现在青少年已经成了网络的主力军,网络中出现的大量问题都有青少年的身影,但不论中小学教育还是大学教育中,网络安全教育都存在缺失现象。教育也应该与时俱进,及早补上这一课。
当然,这件事再次说明,还要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监督机制。单靠政府第三方的监管这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还应该得到社会各界团体的监督。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监管资源,搭建一个社会监督平台,将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对网络交易市场多方位的监督体系,就如工商部门的12315投诉平台一样,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此平台针对网络交易活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24小时维权投诉,再由工商部门将投诉涉及的问题交由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
作者: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