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李先生陪同其女朋友叶某到龙华区民治街道一家门诊部就诊,其后因为对医师的诊断和治疗有疑问,先后两次希望查阅门诊病历看个究竟,可是门诊部均以“等看完病以后再给你病历本”为由拒绝。记者昨天从市卫生监督局获悉,该门诊部被卫生监督部门罚款2万元。这也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今年条例实施以后,开出的首张因为没有向患者公开病历而被处罚的罚单。(3月14日《深圳特区报》)
患者对医生诊断和治疗有疑问,想查阅病历,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涉事门诊却对此“犹抱琵琶半遮面”。然而《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简而言之,知情权就是公民可以知晓其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已有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也就是说患者是有权利知晓自己的病历,然而龙华区民治街道一家门诊部的医生却多次拒绝患者查看本人病历。接诊医生承认患者就诊当天及第二天复诊时都提出了查阅病历的要求,但均被其拒绝。理由竟是“按照往常的惯例,都是在患者看完病以后才提供病历的,只是为了方便患者”。在笔者看来,这不是在方便患者,而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变相剥夺。
事实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已明确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服务的请求,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6小时提供相应的服务。该《条例》虽然已实施了两个多月,但很明显普及和被执行力度还不够。因此笔者认为卫生部门应加大相关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同时对违反该《条例》的医疗机构加大惩处力度,以起到加强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