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她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王锦兰对于这笔巨大债务根本不知情,这笔费用也没有实际应用到夫妻继存期间,如今,离婚后的她因为这笔意外债务导致生活质量剧降,孤单的她无处诉求。而与她同病相怜的人数还有很多不为人知。她们共同的遭遇都是被动负债而官司缠身、账户被冻结以及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她们落难此境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种规定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妇双方以假离婚的形式,骗取债权人的钱财。但是,也让一些不以结婚为目的实施骗钱的不法之人钻了缝隙。为了达到多占钱财,恶意透支或和借款,甚至与第三方串通,让夫妻的另一方背上不该有的债务。
尽管婚姻法24条后面有两个例外,即“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实际生活中,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调查取证,都很艰难。在此语境下,产生了“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尴尬现象。
面对婚姻中一些不怀好意的渣男或渣女,在目前法律的条框下,法院能做到的是,不妨借鉴防碰瓷举证制度,对于债权人实现“谁主张谁举证”,倒逼债权人做好防范措施,让借款时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既保护了责权人合法权益,又保护了非实际借款而被负债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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