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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 让用户更有收获感
2020-11-11 09:18:00  来源:东方网  作者: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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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选一”是指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消费者苦“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久矣!国家在“双11 ”之前发布这一重要指南征求意见稿,传递出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的信号。所以,征求意见稿一出,新闻立即上热搜,港股市场互联网巨头股跌幅进一步扩大,阿里巴巴和腾讯大跌超5%,美团大跌超13%,京东跌近10%。

中国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治理研究报告》显示,从全球来看,市值最高的10家上市公司中,有7家是平台企业。在我国,已涌现出20家市值超100亿美元的超大型平台企业,大多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平台利用其网络数据优势,在平衡资源配置、拉动就业、节约社会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于平台垄断影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思考。

在此之前,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相关针对性措施的推出,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廓清了认识误区,明确了发展方向。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又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京东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了这个会议。会议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刷单刷评等问题做出严厉批评,并提出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九方面明确要求。

在此基础上,此次指南对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算法共谋和轴辐协议等垄断协议,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未达申报标准的查处等,规定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形。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等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可以说,这种主动研究新业态的模式特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做法,既做到了恰到好处,也体现出可操作性的实用原则。比如,明确了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虽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也将被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同时,针对平台经济的特点,列举了主要的搭售情形,明确规定了“掠夺性定价”行为。让消费者能做到心中有数,也便于举报。而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哪些不可以,哪些是允许的,比如,如果平台经营者是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则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

中国互联网消费在经过了野蛮生长期后,已经快到了一个成熟期。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多边市场与以生态为载体的特性决定了平台经济要行稳致远,必须规制创新,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等共同参与,形成共同监管新体系,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界定各自责任。

一方面,平台企业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既然受益于野蛮生长,就要反哺消费者。像“二选一”排他性竞争,既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让中小商家很受伤。另一方面,政府要做好对平台的信用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引导平台诚信依法经营,同时,支持和引导平台加强内部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信用信息与相关平台共享,为平台内部信用建设提供支撑保障,从而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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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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