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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育儿假”虽好,配套措施也不能落下
2019-10-09 13:57:00  来源:红网  作者:周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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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夏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该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5日 新华社)

  共同育儿假的概念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2018年,江苏省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政策虽好,却难以落到实处,据《南京日报》报道,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执行较好,但部分小型民营企业担心增加成本,并没有按规定执行,同时还存在职工不敢休或休不满的情况。

  共同育儿假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种减压,但对于企业来说,却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小型企业,工作人员本就不多,还要给几个人放育儿假,企业的运行都将受到影响。休假所导致的损失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自然缺少执行政策的动力。因此,在保障员工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和补贴政策,消除或减轻企业因执行育儿假而造成的成本增加问题,为育儿假的落实增加保障。

  为企业落实政策给予支持的同时,监督也要跟上。公司的员工为了自身的长久发展,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时并没有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即使维权成功,在未来的工作中,企业也可以采取加班、减少假期等办法来弥补共同育儿假所造成的损失,这就导致最终压力还是落到企业员工身上。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首先,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统计,建立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可以作为维权依据;其次,简化申诉流程,减少申诉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决定受理,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的,审理期限最多还可延长15日。整个申诉过程常常会持续两个月之久,由此造成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普通员工来说也是无法承受的;最后,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与工会进行合作,对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没有执行的企业,要有严厉的惩罚举措,督促企业落实。

  良法还需善治。为保证共同育儿假这一政策又快又好地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从整体出发,完善法律的具体细节,提升这一政策的执行力与监督力,真正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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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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