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4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之一是部署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打造平安校园。会议指出,要把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放在公共安全的突出位置,这事关广大学生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要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近年来,一些地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且很多事件情节极其恶劣,令人发指。校园欺凌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未能很好地行使对学生进行相应干预、惩戒的管理权力,进而言之,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保障学校对学生进行相应干预、惩戒的权力。学校管理权的虚化和弱化,不能让在校学生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意义和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性。因此,遏制校园欺凌,必须尊重学校管理权,不能剥夺学校相应权力,让学校能够惩戒欺凌者,警示顽皮学生。
我国多数中小学在校生未满16周岁,部分学生未满14周岁,按照相关法律,这些学生即便其非常顽皮难以管教,甚至对他人施暴造成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遑论刑事制裁。如果再漠视学校管理教育权,无疑会让学生缺乏应有管教,甚至让有劣迹者无法无天,走上邪路,同时被欺凌者等受害人也感觉不到公平正义。
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涉及社会、家庭、学校等多重因素。社会因素过于宏观,家庭环境相对封闭,且很多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人过度娇惯纵容,不忍心教育管理和施加惩戒。因而,从可操作性上讲,充分赋予和尊重学校管理权和惩戒权,更有助于扭转学生的不良行为,净化校园环境乃至社会环境。
然而现实是,一方面,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中,多数学校因“管理不到位”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学校负责人或者班主任也要被追责。但另一方面,学校却无权对学生施加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教师只能苦口婆心地做学生思想工作,甚至不敢黑下脸来批评教育。即我们要求学校承担教书育人、预防暴力的责任,却没有赋予他们强有力的管教学生的权力。学校无权有效管理、惩戒具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却需要对他们的暴力行为承担责任,权力义务极其不对等,非常荒谬。
教书育人包括方方面面,既要传授知识,又要教育学生如何做人,让未成年人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做错事情、侵犯他人权益要承担不利后果。这包括奖励、批评、警示与惩戒等各种措施。如果只重视书本知识的灌输和奖励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学校的管理权就被分解的支离破碎,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就会畏首畏尾。这样的话,教师完全沦为了提供知识的服务员,学生则成了“说不得、碰不得”的上帝,根本不是完整健全的学校教育。这既是对学生本人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是回避矛盾、缺乏担当的表现。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简而言之,必须重视并强化学校管理权,支持学校对犯错学生进行批评和惩戒。这样才能让学校成为真正的学校,才能以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塑造未成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促使其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呵护其成长为正常的、健全的社会个体。(本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