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当地教职员工不能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附上了中央纪委《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活动的相关规定及解释》附件,认为教师也是公职人员,而《解释》对公职人员能否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的问题,给予了否定回答。
对于晋江市教育局这个规定,网上支持与反对的意见都有。反对者认为,为什么很多人都能做微商但教师不行?我以为,教师的确不能做微商,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这是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
一则,做微商有个特点,就是要随时跟客户联系,回答客户的各种问题,特别耗时间、耗精力、费心思。如果一个老师在授课时,不停地收发微信,那会对教学造成怎样的影响?目前中小学的教学任务特别重,即便教师在上班时间不操作微信,但做了微商总会让人分神;即便是将下班后的时间用来做微商,也会牵扯相当多精力,从而影响备课。
二则,人们最主要担心的是,如果家长成了微信群里的生意对象,那么会不会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如果你孩子的老师在微信群里发布或推荐产品,你不买会担心孩子在学校不受老师待见,买的话又常觉得自己没有这个购买需求,买不买都心累。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的“六条禁令”,其第一条、第六条分别是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不能做微商,但做微商的确会在教师和家长之间产生微妙的作用,有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之嫌。
退一步讲,即便老师做微商主观上并没有“绑架”家长消费的想法,但客观上往往却形成了这样的现实:比如一些家长时不时会通过微信向老师买些物件,说好听点是家里用得着,说不好听点纯粹是为了讨好老师,希望老师对自己的孩子比其他人优待点,这样的微商其实不是纯粹的买卖了,它是在给权力寻租制造条件。长此以往,会影响师道尊严制造不公平,卖的是老师的身份。所以对于学生、学校乃至中小学教育而言,教师做微商的弊端和害处是难以承受之重。
不能否认,如今中小学教师教学任务重而收入又相对较低,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尽管教师也是凡人之躯,不能不谈钱,也要生活,但教师更要谈奉献,因为教育事业本身是非常严肃纯粹的行业,需要全心全意地对待。我们支持给教师加薪,同时反对教师从事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