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南方都市报》3月1日)
1980年版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虽然能充分保障另一方的利益,但婚姻存在期间,即便是一方的债务,可能也是基于双方共同的利益。这样,就可能出现成果共享,债务独背的案例,实则上是逗笑一个,打哭一个。显然,法规存在明显漏洞。于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删除了该规定,同时在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先前的漏洞是补上了,可这样,又出现了新问题: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共同承担,等于将一方的不法债务也匀了一半给其配偶,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怎能不法合法统统包揽?而且,一些不法债务很可能金额庞大,被牵连的不仅是配偶,其实还有孩子和整个家庭,若共同承担,一家子都鸡飞狗跳,也不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虽然说同甘共苦是我们对夫妻关系的固有期望。但是,同甘共苦的前提是建立在相濡以沫的基础上,是担当是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一方若沉迷于黄赌毒等不法嗜好而欠债,或者连同第三方设计巨额债务,另一方已经遭受最大的牵连,这样的背景下,若再要为对方的不法行为买单,这对于个体来说是雪上加霜的打击。就像去年某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前夫欠款的共同债务人而负债65万元左右,当时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却有悖于锄强扶弱,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显得刚强有余,人性化不足。
现在,司法新规明确夫妻不为对方的不法债务买单,避免一方躺枪,同时也是对合法债务利益与共,风险与共的认定,这更大程度地规避陈规弊端,确保公平、公正,更加符合法律精髓,彰显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