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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案”适用离婚冷静期吗?
2018-11-28 10:0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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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媒体报道,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成都一女子董芳向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 

 

  新京报: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再给双方安排一个冷静期,不过是让已僵死的婚姻又延续数月罢了。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这起离婚案来说,一方被“施以暴行”,甚至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足见家暴事实之确立。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已涉嫌“违规操作”。就算于法有据,与其说是在挽救婚姻,倒不如说,让无辜者为一段危机重重的糟糕婚姻继续埋单,时间越长受伤的可能越大。(杨晨)

  法制日报: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是劝和为最佳,况且劝和也许只是短暂的貌合神离,及时让那些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婚姻尽快终结也是营造和谐,甚至会避免更大的矛盾发生。所以说适用离婚“冷静期”也要慎重考虑,既要充分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优势,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毕竟裁判维持婚姻关系不等于“案结事了人和”,有时候依法及时的判决更加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化解。同时,也有必要通过一些典型个案的裁决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和对待婚姻。(刘勋)

  北京青年报:离婚冷静期给法院带来了更高的要求,要防止出现“一冷了之”。离婚冷静期不能成为法官办案拖时间的理由,也不能把冷静期通知书一发完事,要做好后续工作。如果没有配套制度,那么当事人就有可能利用这段时间做出恶意伤害的事情,比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从一些成功试点来看,冷静期内,法院联合有关方面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有利于离婚冷静期更好地发挥作用。(乔杉)

  小编有感:说实话,当试图离婚的当事人没有或无法选择协议离婚(和平分手),而是上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矛盾的尖锐性、伤害的难以愈合,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此时,考验的是法院或者说法官,对家庭生活的理解、对公序良俗的把关、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到位、对正义公道的把持。就本例而言,女方若不是遭遇严重家暴,不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女方也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法官还要执意“劝冷静”“劝和好”,是否妥当,是否真的体察了女方的痛苦?有时候,让别人冷静,也要看看自己是否冷漠。法律必须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执法者切忌“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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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孔婧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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