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公号通报,该县谷洲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人死亡。肇事车辆系一辆警车,司机是交警大队职工。(8月1日澎湃新闻网)
通报称,2017年7月31日20时40分左右,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李占祥带领职工吴臣光与一名辅警在处置辖区一起交通事故返回途中,吴臣光驾驶湘E9553警车突发交通事故,致使良山村村民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执法人员,自身却发生了交通违法问题,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邵阳县此起警车撞死村民事件中,警方人员存在多个违法行为。
一是非警察驾驶警车。《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邵阳县肇事警车的驾驶员是交警大队职工,其显然不是警察,安排其驾驶警车,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未谨慎驾驶警车。《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邵阳县肇事警车的车上人员已处理完相关交通事故,在返回途中,驾驶员理应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事发现场位于邵阳县的S217省道湾塘中学附近,警车驾驶员当时本应注意观察有无行人横穿马路,带车民警本应提醒驾驶员小心谨慎,注意避让路上的行人。然而,目击者发现警车速度很快,说明警车上的人员根本没有把安全驾驶放在心上。
三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车辆在发生撞人事故后,车上人员应立即下车查看情况,拨打120请求医疗救护,拨打110报警,保护好事故现场,留在现场等待交警查验处理。邵阳县肇事警车上有交警和辅警,他们对发生撞人事故后该如何处置,应该比一般人员更加熟悉和清楚。然而,多名目击者却发现,“警车撞人后停了下来,有人下车查看并弃车离开”。
“法者,治之端也”。执法者只有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执法,才算是称职的执法者。而执法者心中无“法”,发生违法行为,当属必然。邵阳县发生这起警车撞死村民事件,与执法者无视法律法规大有干系。执法人员心中无“法”,肆意妄为,酿成祸端,这是最让人感到可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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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秋